这所“司法鉴定所”应交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
文/蒋玉芳
同行发来这份司法鉴定许可证(如下图),问该司法鉴定所(机构),应该交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
图示1:
提出这个问题的原因是,从目前税务部门税源管理基础信息看,对司法鉴定所(机构)的划分,有点复杂化。其中包括划分到“社会团体”的,也有划分到“其他企业”的。
“登记注册类型”划分的不统一,同时又因为存在投资者是一个个人的情形,所以,对该类司法鉴定所(机构),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是对投资者个人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务中存在困惑。
要回答这个问题,按照惯例,仍然从设立依据入手进行分析。
《民法典》规定了三类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包括个人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法人、非法人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这里,《条例》在系统梳理现行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将普遍性内容统一规定的同时,兼顾特殊性,对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等补充了特别规定。即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条例》办理登记,但有例外,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也就是说,市场主体有依据《条例》(注:属于行政法规)登记的,也有依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司法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5号)。
其中,第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注:这里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是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具体与细化。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也就是说,司法鉴定是一项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主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司法鉴定所(机构),是《条例》规范市场主体的例外,是依据法律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而在税法上,《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款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经司法部门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所(机构),如果是法人(如图示1),则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这点很明确。
所以, 图示该司法鉴定所,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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