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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税务风险
文/蒋玉芳
《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所以,如果不属于税法规定的特殊情形,那么,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是个人所得税规定的扣缴义务人,需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否则主管税务机关会依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按照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金额进行处罚。 那么,个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需要注意哪些税务风险呢? 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一般指单位或个人支付所得给个人时,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需要依法履行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会有人问:个体工商户给我们开的配送费发票,我们企业需代扣代缴个税吗?给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支付交易金额时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吗? 当然不需要。因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这里取得的是经营所得。 二、并不是支付给个人的所有所得都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里涉及个人取得的所得是属于哪一种应税所得项的划分,实务中容易产生争议的是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的划分。如果个人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是经营所得,则支付单位或个人不是扣缴义务人,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比如《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4规定:“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此时,支付单位或个人不是扣缴义务人,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个人从事货物运输取得的运输收入;个人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装潢等取得的所得等。 三、单位或个人给个人支付哪些所得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简单说是《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规定的除“经营所得”之外的八项应税所得项目:(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但实务中,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时企业比较重视,而个人作为扣缴义务人时,其扣缴义务经常基本被忽略。 个人向个人支付所得时,有多少个人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呢?所以,此税务风险应该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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