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退伙的税务处理
文/蒋玉芳
今天已经是2023年3月23日,距离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结束(3月31日)没有几天了。
笔者在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网上留言”区,看到很多咨询合伙企业相关的留言。
今天选其一进行梳理、分析,表达观点,供参考
问题内容:
答复内容:
税和湛蓝:
1. 合伙企业对外转让所持30万股份,取得收入500万元,核算经营所得:500-30*10=200(万元);
如果该合伙企业属于有限合伙企业,且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可以转让间接持有的股份提前退出(即对应股份转让所得可全部由合伙人C取得),则此200万元,C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0*35%-6.55=63.45(万元)
2. 合伙人C与合伙企业结算取得500万元,其中200万元已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合伙人C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时,财产转让所得=(500-200-400)=-100. 所以,无需缴纳个税,扣缴义务人(合伙企业)无需扣缴个税。
3. 假设合伙人C与合伙企业结算,取得700万元。则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700-200(经营所得)-400(计税基础)]*20%=20(万元)。
4. 合伙人C退出,填报A表后,需要填报B表。至于填报B表的时间,尽管税法目前未做明确规定。但是,必须是在合伙企业做变更登记(合伙人变更)之前,因为变更后,合伙人C即使想填报B表进行汇算清缴,也无法正常完成了。这一点笔者在
《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个税》一书从“税收+法律”角度进行了详细阐述与分析,有兴趣可阅读。
5. 合伙人C退伙与合伙企业进行结算取得的所得,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部分,与合伙企业转让所持股份,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人C应该就取得的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属于不同的应税所得项目,前者属于分类所得,不涉及汇算清缴,后者属于经营所得,需要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进行汇算清缴。这个思路应该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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