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实务】合伙人退伙的税务处理(一)
合伙人退伙的税务处理
文/蒋玉芳
今天已经是2023年3月23日,距离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结束(3月31日)没有几天了。
笔者在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网上留言”区,看到很多咨询合伙企业相关的留言。
今天选其一进行梳理、分析,表达观点,供参考
问题内容:
答复内容:
税和湛蓝:
1. 合伙企业对外转让所持30万股份,取得收入500万元,核算经营所得:500-30*10=200(万元);
如果该合伙企业属于有限合伙企业,且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可以转让间接持有的股份提前退出(即对应股份转让所得可全部由合伙人C取得),则此200万元,C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0*35%-6.55=63.45(万元)
2. 合伙人C与合伙企业结算取得500万元,其中200万元已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合伙人C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时,财产转让所得=(500-200-400)=-100.  所以,无需缴纳个税,扣缴义务人(合伙企业)无需扣缴个税。
3.  假设合伙人C与合伙企业结算,取得700万元。则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700-200(经营所得)-400(计税基础)]*20%=20(万元)。
4. 合伙人C退出,填报A表后,需要填报B表。至于填报B表的时间,尽管税法目前未做明确规定。但是,必须是在合伙企业做变更登记(合伙人变更)之前,因为变更后,合伙人C即使想填报B表进行汇算清缴,也无法正常完成了。这一点笔者在《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个税》一书从“税收+法律”角度进行了详细阐述与分析,有兴趣可阅读。
5. 合伙人C退伙与合伙企业进行结算取得的所得,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部分,与合伙企业转让所持股份,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人C应该就取得的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属于不同的应税所得项目,前者属于分类所得,不涉及汇算清缴,后者属于经营所得,需要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进行汇算清缴。这个思路应该厘清。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重要通知】金三后个独及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穿透申报
【20230201 每日一税】讨论: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不仅仅是5月31日
【案例评论】有限合伙的三类税务风险不得不防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
合伙企业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当注意的问题
难点!“嵌套”的有限合伙基金,各层合伙人在何处纳税?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