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九项应税所得:(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而对于居民个人取得的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对纳税人取得的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比如第六条规定的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就很明确,根据目前的税收政策,劳务报酬所得不同于经营所得。这里的不同,既有政策制度层面的,比如税率、扣缴义务人;也有征收管理方面的,比如核定征收。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这里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原则上应该包括所有的所得。
但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这就是说,经营所得,在新个税法,属例外,没有法定扣缴义务人。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需要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报送A表或者A表和B表,涉及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需要报送C表(注:关于C表的填报以及是否需要填报,需要关注定期定额征收户,详情可参阅《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个税》,这里不再展开)。
当然,申报方式可以是纳税人自行申报、也可以是企业(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代办,或者是第三方代理申报。
基于上述,个人(即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自然人)提供劳务服务或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相应劳务报酬所得或者经营所得,涉及代开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也存在差异。
2019年4月初,总局统一各地执行不一的口径,规定: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除综合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代开发票时继续延续此前做法。
在此基础上,各省(包括直辖市、自治区等)相继发布了征管规定。
比如,云南省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 2019年第5号)。其中规定:“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自公告发布之日(2019年4月12日)起执行。
2020年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自2020年8月13日起,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且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统一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两公告,在其适用范围(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期后纳税人(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
而纳税人(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如果纳税人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则统一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这里的核定征收,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据此,支付方支付此项所得时,因无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所以,就不需要进行代扣代缴纳税人应缴的经营所得个税。
有意思的是,下面文书中的税务处理,不但混淆了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而且错误地把税务机关的核定征收职责,“转嫁”给了纳税人并进行了处罚。
蒋玉芳: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曾在税务系统工作三十余年。目前执业于甘肃兰州,主要执业领域:企业税务合规,企业税务风险评估,税企争议解决,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行政复议。股权激励、持股平台、灵活用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等特殊交易或特定项目涉税业务咨询、高净值人士税务管理、律师行业财税风险管控等。
出版专著:《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个税》(2021年11月出版、2022年12月修订第2次印刷,2023年3月第3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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