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仓库面积的确定:在一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多层厂房内设置丙类2项物品库房,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6000m²,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200m²,则该中间仓库与所服务车间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大于6000m2。但对厂房占地面积不作限制,其中,用于中间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一般不能大于1200m2;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仓库的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3条的规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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