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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上市审核实践20大重点问题(一):收入确认合规

北交所IPO很多审核理念已经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开,但实践中仍然有很多问题的处理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作者最近把北交所IPO上市(含过会尚未上市)的90多家企业全部梳理了一遍,整理出了北交所上市审核实践中20大重点问题,供各位朋友参考。

收入确认也是IPO上市审核的重点之一,典型问题包括收入合规、确认方式、时点、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跨期风险等。

一、收入确认相关典型案例

1、富士达:发行人通信产品收入确认主要有两种,一是产品生产完成发货到客户的 VMI 库,根 据客户领用记录确认收入;二是产品发运给客户后,根据客 户收货确认后确认收入。防务产品生产完成后,经检验合格后发运给客户,经收货确认后确认收入。发行人目前外销模式主要为EXW(工厂出货模式)。

(1)补充披露VMI 模式的主要流程、采取该模式的原因、退换货情况,VMI 模式下销售的内部控制流程及其有效性。(2)结合具体销售合同说明 VMI 销售模式下运输、保险、仓储等相关费用的承担方,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3)说明各期通信产品VMI销售模式和非VMI销售模式下的销售情况,包括交易对象及与其合作历史、销售内容、数量、金额及占比、退换货情况及原因,是否与客户对账及其周期和时点、是否已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选择两种收入确认方式的依据及其充分性。(4)结合业务系统运行和维护记录,说明报告期内仓库收发存数据形成及反馈情况,与发行人相关收入确认的客户、产品种类、金额、时点是否匹配。(5)说明 EXW 模式的具体安排,销售内容及收入确认是否合规,出口销售是否存在 EXW 模式以外的其他结算方式及具体类型、收入占比、收入确认时点和具体凭据。(6)结合信用政策、结算方式说明 VMI 模式是否对发行人构成营运资金压力及应对措施。(7)说明报告期内对主要客户的收入确认方式是否一 致,是否存在随意变更收入确认方式或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方法和时点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2、伟志股份:存在提前确认收入风险。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 2020 年前五大客户基本为 2020 年(部分甚至接近 2020 年底 才签订合同)获取的客户,上述新客户 2020 年度确认收入金 额占合同总金额比例较高,如 2020 年 11 月签订的湛江经济 技术开发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项目(包组一)合同金额 1,450.00 万元,2020 年来源于合同签订对手方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的收入为 1,231.22 万元,占 比 84.91%。德化县国土资源局 2018 年 1 月签订的合同,遂溪县国土资源局 2017 年 12 月签订的合同,两个项目均体现 在 2017 年前五大客户中。2020 年第三、四季度的收入占比 达 67.14%,显著高于其他年度同期值。请发行人结合 2017- 2020 年各期前十大项目、各期下半年签订合同且当前确认收 入占合同金额比例超过 50%的项目情况,从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相关约定、项目周期、相关款项的结算和付款周期、甲方或第三方对工作量及完工进度的确认周期、方式及相关确 认文件,经甲方或第三方确认的完工进度(《项目进度确认表》、《询证函回函》等)与发行人估计(《项目进度计算表》 等)的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角度,说明收入确认是否合规, 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情形。

3、太川股份:不同类别业务收入确认合规性。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收入确认方式分为包含不附有安装义务的销售商品、附有安装义务的销售商品、智慧社区运 营服务、智慧社区管理软件收入、出口业务和提供门禁系统维护或产品售后维护服务。请发行人:1按收入确认方式补充披露各类收入的具体金额、主要客户情况、各期订单情况等。2披露代理/经销模式下与主要经销商的合作模式,销售的主要产品类型,经销商的筛选标准,各期经销商数量变化、新增及退出情况,经销商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披露向经销商的定价方式、交付安排、对账方式、返利等激励措施,是否为买断式销售,收入确认依据及时点、退换货政策及各期退换货情况。3披露经销客户的最终销售实现情 况,期末库存情况,是否存在突击进货、通过向经销商压货调节发行人收入利 润等情形。4补充披露 CIF、FOB 交运模式的具体含义,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销 售是否均采用 CIF 或 FOB 交货方式,结合海关申报和装运流程,说明以办妥报关出口手续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是否谨慎,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和《企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

4、秦森园林:采用工作量法确认收入依据充分性。根据公开发 行说明书,发行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按工作量法确认收入。请发行人:1在主要项目收入确认情况部分进一步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运作方式、合同金额、签订时间、施工周 期、预计总工作量、已确认工作量、项目进度、已确认收入金额、已发生成本、已确认毛利、客户结算金额、已完工未 结算资产金额、应收款项或无形资产金额、回款金额等,说明项目实施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补充披露确认工作量 的依据和流程,相关内外部证据的可靠性,以相关证据确认 履约进度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符合《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第4号》的要求,相关外部证据与监理报告、供应商结算单等外部证据、及内部证据是否相互印证,完工进度的测算是否 准确、合规。3补充披露预计总工作量的确认方法,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合同变更和调整预计总工作量的情形,相关变更和调整对发行人收入利润的具体影响,各期确认的工作量与主营业务成本明细构成是否匹配。4说明发行人是否建立与运用完工百分比法相关的项目预算管理制度及运行情况,相关财务核算体系、内控制度如何保障对相关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及时性要求。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劳务外包和专业分包的采购金额和成本归集情况,说明采用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方式施工的项目中,确认分包完成工作量的具体方式,对已完成工作量的影响,结合分包结算情况,说明与工程进度的匹配性,相关成本核算的准确性。

5、智新电子:收入确认方法披露不充分 (1)对帐方式确认收入的具体安排及谨慎性。根据申请材料和公开信息,发行人根据与客户的销售合同或订单要求组织生产,由仓库配货后将货物发运,客户对货物数量和质 量以对帐方式进行确认。请发行人:1结合合同约定详细披露与主要客户的合作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交付安排、与各主要客户的对帐方式、时间和周期、对帐内容、对帐前后对相应款项结算及票据开具的具体安排等。2结合报告期各 期签收和对帐时间、报告期各期对帐后的退换货情况及退换货政策、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确认方法等,分析说明收入确 认是否谨慎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3披露销售费用中质量扣款、佣金的业务背景,说明是否存在经销模式或其他影响收入确认准确性的情形。4结合与共达电声 (002655.SZ)对帐情况,说明各期交易情况与共达电声公开信息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原因。 (2)披露其他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根据申请材料,发行人主营业务还涉及贸易业务、来料加工业务以及太阳能光伏电站销售电业务。请发行人:1披露前述业务收入确认时点及具体依据,收入确认情况与相关合同约定风险和报酬转移条件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2披露 2017-2019 年各类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并按照新收入准则结合业务实际将预收账款、应收账款等重分类至合同负债或合同资产,对首次执行日的资产负债表进行调整。

6、德源药业: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为在将产品交付给客户时确认收入,发行人披露医药商业公司根据下游医院需求情况向发行人下单,同时为减少资金占用会尽量选择在收到医院的回款后再向公司支付货款,导致商业公司对公司的回款周期长。请发行人结合销售合同签订主体、交货约定、退货及售后安排、账期和付款安排、配送费收费标准等情况,分析并说明公司将商品交付医药商业公司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在该时点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与可比公司会计处理一 致。

7、星辰科技:收入确认具体标准变更合规性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发行人执行新收入准则后收入确认标准为:将商品交付客户并由客户对账或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1)存在对账、验收两种收入确认标准的合理性。请发行人:1结合合同约定详细披露与主要客户的合作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交付安排、与各主要客户的对账方式或验收方式、时间和周期、对账或验收内容、对账或验收前后对相应款项结算及票据开具的具体安排等。2结合报告期各期签收、验收和对账时间、报告期各期对账后的退换货情况及退换货政策、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确认方法等,分析收入确认是否谨慎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3披露报 告期各期按照对账、验收确认收入的各自产品类别、产品名称、收入金额及占比,分析同时存在验收、对账两种收入确 认标准的合理性。 (2)收入确认具体标准变更的合规性。请发行人:1披 露 2017-2019 年会计差错更正前、后各类产品或服务的收入 确认时点及具体依据,结合公司的经营实际、业务流程、销售合同的具体条款等,说明收入确认情况与相关合同约定风险和报酬转移条件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收入确认的方法、 时点和具体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2披露收 入确认时点变更的原因及背景、认定为会计差错更正而未认定为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3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收入 确认与公开发行说明书中描述是否一致,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常见方式的反馈问题

1、贸易产品收入确认: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贸易产品、自产产品两类业务。请公司:①披露贸易产品业务中主要供应商和下游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指定供应商或指定客户的情况;②结合前述情况说明相关业务属于独立购销业务还是代理业务,收入确认适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及相关依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差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2、经销模式收入确认:请公司结合与经销商之间的合作模式(买断式销售、委托代销等)及其协议主要条款,披露买断式经销的认定依据及是否存在其他情形,并说明经销模式下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3、采用递延方式收取价款:公司对于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请公司:①说明报告期各期采用递延方式收取价款的产品销售情况,包括具体产品类型、销售数量、收入金额及占比等;②说明收入实际确认情况与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4、采用“卖方担保买方融资”方式销售产品:要求:(1)补充披露买方信贷结算模式下收入确认要件、确认时点,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客户违约情况,若有,说明是否对收入进行调整,若不调整,说明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买方信贷业务是否为行业普遍模式,公司开始开展买方信贷业务的时点,各期采取买方信贷模式结算对应的客户及性质(经销、直销),对应的商业银行或融资租赁公司,销售收入金额,占比,销售的产品内容及毛利,对应的商业银行或融资租赁公司与公司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资金往来,若有,请补充披露具体关联关系及资金往来情况。(3)说明报告期内买方信贷业务是否均由公司担保,若否,补充披露公司与卖方各自担保金额,对应贷款利率、对应商业银行或融资租赁机构,是否存在公司与卖方联合担保的情形,若有,补充披露具体情况。

5、信息通信系统集成业务按预决算金额确认收入:公司信息通信系统集成业务以验收通过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并按项目预决算金额确认收入,报告期内存在因滞后取得决算定案表进行追溯调整的差错更正。请公司:①披露并举例说明定案决算结果对公司系统集成项目收入金额可能产生的影响,报告期内对于前述影响管理层的会计估计具体内容、方法及依据、是否存在人为调控空间,结合报告期内所有涉及项目量化分析管理层会计估计的准确性情况及偏差说明,并结合前述情况及销售业务流程说明按预决算金额确认收入是否谨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同行业可比公司通行做法。②结合合同主要条款补充披露同时提供软件、硬件的系统集成项目是按验收报告分别确认收入还是一次性确认收入、软件和硬件分开还是一并确认收入,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

6、数字内容服务业务按对账确认收入:对于数字权益融合运营服务业务,公司在提供会员权益服务的2-3月内收到客户对账单后开具发票并全额确认收入,运营商号卡营销服务以净额法确认收入。请公司:①结合具体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描述数字权益融合运营服务、运营商号卡营销服务收入确认的具体过程、确认时点及外部依据。②说明数字权益融合运营服务业务中客户对账单日期、数字权益产品交付时点及激活时点、收入确认时点比较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跨期情形及对收入确认的影响。

7、选用总额法、净额法:根据2020年报,公司ICT与行业应用服务在设备交付及项目实施完成并经客户验收合格后确认全部收入,维保服务根据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和服务总金额分期确认收入,硬件销售在客户收货并签收确认后确认全部收入。请公司:①结合业务合同的属性类别及主要条款、原材料的保管和灭失及价格波动等风险承担、最终产品的完整销售定价权、最终产品对应账款的信用风险承担、对原材料加工的复杂程度等方面披露信息通信系统集成及ICT行业应用业务中软硬件购销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数字权益融合运营服务采用总额法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②补充披露公司主要产品是否均为软硬件一体产品,是否存在单独销售软件或硬件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具体内容、金额及占比;测算信息通信系统集成和ICT行业应用业务中软硬件购销、数字权益融合运营服务采用净额法核算时是否仍符合入层标准。

8、技术服务收入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公司的技术服务收入主要包含运维服务、测试评估服务等,2018年至2020年分别为436.66万元、1,061.36万元和1,248.17万元,呈现逐年增长趋势。对于服务事项和服务工作内容均在合同中有约定,对于客户需求,通常客户会电话通知公司进行服务。①请公司补充披露:技术服务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客户及销售情况;结合历史已售情况、质保期和当前服务客户对应分析“随着前期电能质量监测装置销售数量的积累,质保期过后,设备及系统运维服务的需求相应产生”的合理性。②请公司补充说明各期按时点和按时段确认的技术服务收入性质、金额占比,按时段确认的设备日常维护服务匹配的设备销售情况、设备销售合同中是否有日常维护服务约定及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服务量如何与客户确认、履约进度确认是否有外部证据支持;质保期内的质保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和后续运维服务如何区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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