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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是否可以以抵债的形式永久性出让或出租?

农村土地除已经明确属于国家的(如国营农场占用的土地),均属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农村土地,也有不同的用途,有基本农田、有宅基地、有林地、有批准的建设用地。这些用途非经法律程序,是不能随意变更的,否则,轻则违法,重则犯罪。

鉴于农村土地的不同用途,基本农田使用权在允许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地区只能转让给其他农业组织,仍用于农作物的种植;宅基地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间转让。这里只有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其转让比较宽松,但是受让方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

以土地使用权抵债,实际上就是转让土地的使用权。所以,要看土地的用途和受让者的性质。只要其中一项不合法,以土地使用权抵债就不合法。

另外,如果债权并不是真实存在,以抵债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合同也会被法院认定无效。

那种认为“我们双方都认可,也不会打到法院”的想法是没有用的,一旦涉及利益亲兄弟都会翻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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