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托方式
根据目前监管政策,无论是银行还是信托机构,为地产项目提供融资必须符合“432”条件(四证齐全、自有资金投资达到30%、二级以上开发资质)。从目前的信托融资情况来看,2018年信托机构以集合信托计划做主动管理且做真股项目的越来越多,做明股实债(“纯股 底层协议”的模式)的已越来越少,而且受监管影响,地产通道业务已基本不做(此前通道费均在千二以上)。
虽说大部分信托机构根据政策导向会强力度调整业务方向,但市场反应却不一定理想,比如真股项目,很多开发商,特别是百强开发商在一二线城市的项目,愿意分享股权红利的情形就少之又少。
因此也催生出小部分较为灵活的信托机构针对地产前期阶段的融资创设更多的“可操作空间”,比如借助合规的“壳项目”,在产品设计上做一些灵活处理等等,当然操作层面需要结合具体项目具体分析。
项目公司原股东方用其对项目公司的债权认购信托计划劣后级份额的产品形式仍不少见,信托计划嵌套资管后做直投的也为数不少(直投主要表现为股加债形式)。一般资金方首先看重项目本体优质程度、其次看开发商资质,因此一线城市项目和百强开发商的三四线城市项目都有一定沟通空间。当然在强监管环境下,市场上一些信托融资成本也已经上升到年化12-14%之间,甚至更高。
值得一提的是,部分信托机构为布局新区域的业务,比如首进深圳主攻城市更新项目的机构,一般也会对项目的准入和条件稍作放宽,且沟通空间较大。
另外,银行和信托等地产通道业务全面收缩的情况下,地方性股权交易中心或金融交易所等机构衍生了大量的类通道业务,这也是值得开发商和融资需求方重点关注的地方。
2、私募基金方式
私募基金目前强调底层资产的合规性和可行性,因此对很多开发商而言,前期土地款阶段引入基金存在很多政策和操作难题,当然如果是非16个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非债权投资,且非用于缴纳土地款、补充流动资金或者支付首付贷等仍有一定操作空间。当前形式下的地产私募除了真股项目外,权益类的项目可以作重点关注(如股权收益权)。
3、总包方垫资方式
相关内容见(招拍挂保证金阶段的四种融资方式),总包方垫资进入阶段主要看双方协商结果和项目融资需求。
4、非金融机构借贷方式
目前地产金融监管政策更多针对金融机构,因此非金融机构对地产的投融资仍存在较大操作空间,且2018年的业务规模呈激增趋势,如地方性国资背景的担保公司或者民营百强企业金控平台(如某云商金服集团),通过债权方式以自有资金进入,主要操作地产项目前期融资需求,具体以住宅项目为主,做机构所在地项目的融资时对融资主体(开发商)资质要求较低,外地主体一般要求百强开发商、区域龙头等,主要介入范畴为配资拿地,拿地保证金,并购等环节,当然此类资金方更看重是否存在相对可靠的退出路径,且融资周期要求短平快,一般不会超过1年,优选6个月以内。
5、创新型拿地融资
目前监管政策的限制对象基本上是开发商的拿地款,且开发商需要重点解决的也是拿地款,因此部分资金方找到“新商机”,以解决开发商融资难引发的拿地难困境:
(1)民间非金融机构直接获取地块后自行报建立项(该机构自身有报建团队或聘请专业顾问团队操作),溢价转让给开发商后退出,获取溢价收入。
(2)开发商与国企或地方龙头进行一二级联动拿地,资金方以一级开发的融资方式先行介入项目前期融资,后续根据不同阶段“一揽子”解决二级开发的融资难题(目前国家不限制一级开发资金进入,如更新贷、拆迁贷等融资方式就是这个原理)。当然这个操作模式仅限百强(甚至30强)开发商,毕竟这么前期进入,需要强大的品牌保障。
(3)以发展文旅、教育、特色小镇、产业基金等项目名义方式进入,从而解决国家限制资金进入住宅项目的政策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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