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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债务人恶意逃债的,债权人你有权撤销,但要抓紧啊!

首先,如果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赠与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该怎么办呢?《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其次,如果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同时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前述撤销权行使要有两个条件,一是债务人有前述三种情形之一;二是债务人的相对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

在上述两大情况下,债权人如果要行使撤销权,应该抓紧为之。《民法典》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则该撤销权消灭。这个一年时间并不是诉讼时效期间,不存在中断、延长、中止的说法。

那么,如果债权人当初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而后来才知道撤销事由,会有什么后果呢?对此《民法典》规定有一个最长行使期,即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种类是撤销之诉。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人民法院撤销的,自始也就没有法律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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