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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环保部门强制执行权
2004-03-30  安徽省固镇县环境保护局 许振海
2000年,我国宣布已实现“一控双达标”,但在随后的几年里又出现了污染反弹。探讨和分析污染反弹的成因,并采取长效整治措施已成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当务之急。
造成污染反弹的原因,我认为要有4个方面因素:
1、企业超标排放。这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促使有些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主要有以下3个原因:一是企业业主的环境意识较低;二是企业业主唯利是图;三是未能对企业有效实行环境标准。
2、地方保护主义影响。这是一些地方环境污染反弹的一个重要外在因素,产生这一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多种多样。
首先,有的领导在认识上还存在一些误区。认为目前我国还处在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经济与环境是对立的,要发展必然要污染。
其次,领导的短期行为。一些领导为了在短期内取得“政绩”,采取一些非常措施,出台优惠招商政策,环境一事暂不考虑,于是“十五小”、“新五小”便接踵而来。
再次,环境法治意识低。以法治国的气氛不浓,人为干扰因素较大。
第四,充当保护伞。个别领导对一些排污企业参股,为其说情或干脆充当保护伞,为其开通排污“绿灯”。
3、环保自身存在的问题。环保自身存在问题也是造成污染反弹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是环保法律、法规强制手段不强。环境保护虽然被确定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但是就实际情况而言,环保法律、法规与这一国策地位相比显然不相称,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对不法排污企业强制手段不硬,制约因素太多,环保部门执法难。
二是行政体制存在弊端。目前,环保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行政体制,由于人、财、物都属地方,受制于地方,就必须听之于地方。因此,在行政执法中受地方人为干扰较多,特别是在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下,人为的强制干扰就更多。
三是环保自身发展所迫。在现行行政体制下,环保部门可谓进退两难。一方面为了当地经济发展,需要保护当地企业,放行企业排污;另一方面为应付上级环保专项检查,又要让企业暂停关门或起用排污设施,以免被检查出问题,丢失环保“政绩”。同时,目前环保部门多以吃排污费维持生存,如不与企业搞好关系,那么征收排污费的难度就更大。因此,一旦上级环保部门要进行专项检查,一些环保部门就及时与企业“沟通”,做好迎查准备。
面对造成污染反弹的种种原因,必须采取一些长效管理办法,从根本加以治理。
一是尽快修改环保法律、法规。要对目前的环保法律、法规加以修改,扩大环保执法的权限,增强环保的强制手段,改革现行的行政体制,实行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要强化地方行政第一负责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实行环境质量状况年度考核制和领导干部离任环境审核制。要强化违法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使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国策地位相适应。
二是继续持久地开展遏制环境污染环保专项行动。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工业企业进行持久地检查,加强大工业污染治理力度,在积极治理老污染源的同时,加大对新、扩、改建项目的管理力度,认真贯彻执行“三同时”制度以及新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防止新污染的产生。积极采用技术起点高、能耗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要严把项目审批关,凡是采用落后工艺、布局不当、污染环境的工业项目,一律不批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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