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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进水花了26万 看车主怎么告倒保险巨头?

发动机进水花了26万 看车主怎么告倒保险巨头?

  时下进入多雨季节,汽车发动机进水事故频发。这不,前几天上海青浦法院刚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子。车主到底胜诉没有?保险公司拒不赔偿,该怎么办?

  糟糕,发动机进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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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7月,原告丁女士驾驶车辆行驶到青浦一处积水路段,发生车辆涉水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原告对车辆进行维修,花费修理费人民币26万元。根据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当天天气为雨,原告车辆进水打不着火。

  原告车辆在中国人寿上海分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事故发生后,被告仅同意理赔25000元,原告认为被告应该按保险合同约定赔付原告实际损失。车主丁女士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保险金235000元。

  而人寿上海分公司辩称,原告车辆系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属于被告免责事由,被告不承担责任。

  人寿抬出“发动机进水免责”条款

  丁女士陈述:事故当天暴雨,发动机熄火后她立即把车留在原地报警。而被告则表示,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涉水熄火,会自动启动保护措施,只有发动机再次启动,才能导致发动机进水,而该案系发动机进水导致车辆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原告没有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险。

  丁女士则反驳称,没有收到过保险条款,投保时被告也没有告知过发动机进水属于车辆损失险免赔事由,自己投保的是机动车整车损失的险种,涉案保险是4S店代为办理。

  法院:未告知客户的条款无效

  上海青浦法院审理认为,丁女士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被告理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保险责任。被告认为发动机进水损坏,属于被告责任免除事项。对于被告免除责任的保险条款,被告应该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未作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另外,被告称发动机损坏系原告车辆涉水后进行二次发动而造成,但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被告也不能证明原告存在故意损坏的行为,因此判令人寿上海分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235000元。

  车主怎么赢了这个案子?

  梳理一下,车主怎么能告倒保险公司?

  首先,车主在车辆涉水后立即报警,而没有再次启动车辆。这个很重要,因为一旦再次启动,保险公司掌握二次启动的证据,则很难获得赔付。

  其次,车主明确指出,保险公司没有当面告知发动机进水属于车辆损失险免赔事由。现在很多车主在4S店买车,都由店方代买保险。但很多时候保险营销员并没有明确讲过相关条款。车主凭这一条可以反驳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因为的确有的车主不知道这些免责规定。

  因此,如果车辆发动机进水了,不可只听保险公司一面之词,认为发动机进水了,保险公司免赔。如果当初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详细告知过相关免赔条款,车主仍然可以凭借这一条向保险公司索赔。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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