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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超全国总数七成 呈暴力化团伙化趋势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向《法制日报》记者提供的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2年,该院共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12件219人。其中,2012年盗窃抢劫等侵财犯罪32件46人,占涉罪人数的51.7%;贩卖毒品罪26件31人,占涉罪人数的34.8%;故意伤害罪7件11人,占涉罪人数的12.4%。

    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慧丽介绍,海口市美兰区未成年人犯罪逐渐明显呈现上升趋势,而且体现为暴力化、团伙化、低学历等特征。

    居高不下

    少年极易结伙暴力犯罪

    郭慧丽表示,因未成年人思想不成熟,不少人平时无所事事,一般喜欢与同龄或年龄稍大的青年人结伙于低档饮食、娱乐场所和网吧等地,在没钱花时容易产生通过不正当手段弄钱的想法,为了壮胆喜欢结伙作案,较少单独作案。2012年受理的批捕案件中,22人为单独作案,67人为结伙作案,占涉罪未成年人数的75.3%。

    2011年12月期间,林某、吴某等5名未成年人(非在校生)结伙,在网吧多次抢劫在校学生的手机、电动车和现金,几人将抢得财物低价转卖后,用于上网、买烟、吃饭。

    2012年9月30日20时许,两名在校初中生王某、云某以及另一男青年(在逃)结伙在海口市美兰区某处,云某望风,王某等人向被害人符某眼部喷辣椒水,后抢走被害人一部诺基亚手机。三人将抢来的手机低价卖掉,每人分得100元。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在校学生犯罪案件有所增长。美兰检察院2010年受理在校学生犯罪案件4件6人,2011年受案6件11人,2012年增长到8件13人。

    文化偏低

    过早进入社会诱发犯罪

    海南省社会心理学会会长岳筱雯教授认为,14岁至18岁是人一生中最关键的阶段,对外界反应敏感。但由于其心理发育不成熟,逆反心理较强,如果教育引导不当,一旦受外界不良刺激或影响,容易催发违法犯罪心理的形成。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在校学生犯罪,学校教育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对青少年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力,只重视专业教育,在德育教育、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培养上存在薄弱环节。加之许多院校对住宿学生管理宽松,这些都使处于青春期的学生极易受不良风气影响,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美兰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科邓小李介绍了这样一起未成年人案件:吴某、梁某等4名民办学校在校生经常晚上溜出宿舍一块吃吃喝喝、称兄道弟,后在一名成年人的教唆下两次拦路抢劫被警方抓获。案发后几位在校生的家长都十分惊讶,他们对自己孩子长期以来的不正常表现一无所知,认为自己的孩子有学校管教不应该出问题。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涉罪未成年人中,文化程度偏低者占大部分。在海口市美兰区,2012年涉罪未成年人中,已离开学校且学历在初中以下的有69人,占涉罪人数的77.5%。未成年涉罪人员文化程度多集中在初中以下,这类人员普遍特点是厌学,过早进入社会。但由于心智还未发育成熟,且无一技之长难以找到固定工作,经常混迹于网吧、KTV、烧烤园等公共场所,盲目讲求哥们义气,急需得到伙伴认同,一旦受到成年人或同伙的怂恿诱惑,极易参与打架斗殴、抢掠侵财犯罪案件。

    形成合力

    家庭学校社会一起担责

    海口市人大依法治市办副主任张扬鸿认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而不单单依靠某一个方面的力量。家庭、学校与社会应当一道担起责任,凝成合力,共同堵截未成年犯罪。

    家庭教育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因此,家庭教育应当成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家长在教育子女时要用积极向上的道德观念正确引导,并在生活上关心爱护,使他们从小就打下一个好的思想基础;更重要的是,父母要给孩子创造一个温暖的家庭环境,让孩子能够健康成长。

    “学校是培养人才的摇篮,也是青少年面对社会的第一站,学校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海口市政协科教文卫委员会副主任苏丽昕认为,学校要在加强思想品德的基础上加强法制教育,不能片面追求升学率,要从培养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用科学的知识和法制的观念来教育其做人的道理。

    海口市关工委法制教育团副团长邓章英则表示,社会环境影响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各方面应共同参与,各负其责,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加强科学文化建设,加强对网吧、游戏机房和录像厅等娱乐场所的管理,控制在校学生进入娱乐场所,规范娱乐场所的管理秩序。彻底扭转社会不良风气,从根本上净化社会环境,消除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

    海南省政协常委、海南大学教授章汝先认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我国当前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因此,加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帮教,对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司法机关加强回访、考察,在失足未成年人居住地设置帮教机构,落实帮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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