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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书卷四十五·列传第十·文四子·杨俊

·      秦孝王俊字阿祗,高祖第三子也。开皇元年立为秦王。二年春,拜上柱国、 河南道行台尚书令、洛州刺史,时年十二。加右武卫大将军,领关东兵。三年,迁秦州总管。陇右诸州尽隶焉。俊仁恕慈爱,崇敬佛道,请为沙门,上不许。六年,迁山南道行台尚书令。伐陈之役,以为山南道行军元帅,督三十总管,水陆十余万, 屯汉口,为上流节度。陈将周罗睺、荀法尚等,以劲兵数万屯鹦鹉洲,总管崔弘度请击之。俊虑杀伤,不许。罗睺亦相率而降。于是遣使奉章诣阙,垂泣谓使者曰:“谬当推毂,愧无尺寸之功,以此多惭耳。”上闻而善之。授扬州总管四十四州诸军事,镇广陵。岁余,转并州总管二十四州诸军事。

·      初,颇有令问,高祖闻而大悦,下书奖励焉。其后俊渐奢侈,违犯制度,出钱求息,民吏苦之。上遣使按其事,与相连坐者百余人。俊犹不悛,于是盛治宫室,穷极侈丽。俊有巧思,每亲运斤斧, 工巧之器,饰以珠玉。为妃作七宝羃䍦(mi li),又为水殿,香涂粉壁,玉砌金阶。梁柱楣栋之间,周以明镜,间以宝珠,极荣饰之美。每与宾客妓女弦歌于其上。俊颇好内,妃崔氏性妒,甚不平之,遂于瓜中进毒。俊由是遇疾,征还京师。上以其奢纵,免官,以王就第。左武卫将军刘升谏曰:“秦王非有他过,但费官物营廨舍而已。臣谓可容。”上曰:“法不可违。”升固谏,上忿然作色,升乃止。其后杨素复进谏曰:“秦王之过,不应至此,愿陛下详之。”上曰:“我是五儿之父,若如公意,何不别制天子儿律?以周公之为人,尚诛管、蔡,我诚不及周公远矣,安能亏法乎?”卒不许。

·      俊疾笃,未能起,遣使奉表陈谢。上谓其使曰:“我戮力关塞,创兹大业,作训垂范,庶臣下守之而不失。汝为吾子,而欲败之,不知何以责汝!”俊惭怖,疾甚。大都督皇甫统上表,请复王官,不许。岁余,以疾笃,复拜上柱国。二十年六月,薨于秦邸。上哭之数声而已。俊所为侈丽之物,悉命焚之。敕送终之具,务从俭约,以为后法也。王府僚佐请立碑,上曰:“欲求名,一卷史书足矣,何用碑为? 若子孙不能保家,徒与人作镇石耳。”

·      妃崔氏以毒王之故,下诏废绝,赐死于其家。子浩,崔氏所生也。庶子曰湛。群臣议曰:《春秋》之义,母以子贵,子以母贵。贵既如此,罪则可知。故汉时栗姬有罪,其子便废,郭后被废,其子斯黜。大既然矣,小亦宜同。今秦王二子, 母皆罪废,不合承嗣。”于是以秦国官为丧主。俊长女永丰公主,年十二,遭父忧, 哀慕尽礼,免丧,遂绝鱼肉。每至忌日,辄流涕不食。有开府王延者,性忠厚,领亲信兵十余年,俊甚礼之。及俊有疾,延恒在閤下,衣不解带。俊薨,勺饮不入口者数日,羸顿骨立。上闻而悯之,赐以御药,授骠骑将军,典宿卫。俊葬之日,延号恸而绝。上嗟异之,令通事舍人吊祭焉。诏葬延于俊墓侧。

·      炀帝即位,立浩为秦王,以奉孝王嗣。封湛为济北侯。后以浩为河阳都尉。杨玄感作逆之际,左翊卫大将军宇文述勒兵讨之。至河阳,修启于浩,浩复诣述营, 兵相往复。有司劾浩,以诸侯交通内臣,竟坐废免。宇文化及杀逆之始,立浩为帝。 化及败于黎阳,北走魏县,自僭伪号,因而害之。湛骁果,有胆烈。大业初,为荥阳太守,坐浩免,亦为化及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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