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去小超市找过期的面包,找到之后呢就花几块钱买下来,然后呢,以商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为由,直接向商家索赔1000元。
您可能纳闷了,还可以这样操作吗?哎,您还别真不信。
沈阳的徐某啊,在2018年19年期间呢,几十次因为面包过期问题,针对不同的经营者,在不同的法院多次提起诉讼,主张索赔。徐某进超市后呢,只买面包,他觉得呀,看其他的产品生产日期太麻烦,面包的保质期啊,特别短,如果这个超市连面包都没过期,那么其他商品啊,就更加不会过期了。
2019年的4月22号,徐某又来到了沈阳市铁西区的某商店,看到一个面包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呢,是2019年4月17号,这款面包啊,在常温下的保质期是四天,刚好超过一天,于是呢,徐某就花了三块钱买了一只面包,并且呢,用手机录下了整个的购买过程,接下去就开始索赔了,但是商店不给,徐某就将商店告上了法院,要求商店退还三元的面包款,并且呢,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赔偿其一千元。
但一审法院并没有支持,认为徐某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行为具有牟利性,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立法本意,严重违反城市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诉讼资源,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就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徐某并没有气馁,再次提起了上诉。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了,支持了徐某的主张。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徐某是属于经常且故意留有证据地购买超过保质期的小额食品,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购买者,但是呢,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1月26号所发布的23号指导案例,已经明确了消费者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按照食品安全法律规定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标准呢进行赔偿,不论其购买时是否已经明知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呢都应当予以支持,因为过期的食品呀,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儿,因此呢,法律给予食品和药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更为严苛的安全责任,赋予消费者呢更宽松的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权利。最终二审法院改判购物店返还徐某三元的面包款,并支付其赔偿金1000元。
可能有人会问,为什么是1000元呢?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呢,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的三倍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如果不足1000元的呢,就按照1000元计算,也就是说最少可以赔1000。
各位,你支持徐某这样的行为吗?你在生活上有没有遇到过此类事件呢?你有没有成功维护过自己的权益呢?评论区里聊一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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