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投资:
取得成本 = 买价 - 所含股利、利息 + 税费
短期投资只有出售时才确认收益 投资收益 = 出售收入 - 成本 - 所含股利利息 债务重组取得短期投资的成本 = 应收债权账面价 + 支付的相关费用 非货币交易取得短期投资成本 = 换出资产账面价 + 支付的相关费用 当期应提的跌价损失准备 = 当期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 -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贷方余额。
长期股权投资:
以现金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 = 买价 + 手续费 + 税金 + 佣金等费用 - 已宣告尚未支取的现金股利
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 = 应收债权账面价 + 相关税费
以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 = 换出资产账面价 + 相关税费
通过行政划拔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入账价值)= 划出单位账面价
成本法核算 实收股利 = 投资后被投资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 × 投资公司持股比例 应收股利 = 投资后被投资公司实现的净利润 × 投资公司持股比例 清算股利(冲减成本额)= 实收股利 - 应收股利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 = 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利 × 持股比例 - 投资公司实现的净利润 × 持股比例
权益法 "投资成本"明细账金额 = 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 × 投资方投资持股比例
"股权投资差额"明细账金额的确定 股权投资差额 = 初始投资成本 - 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 × 投资方投资持股比例
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应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①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 ②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投资企业在确认被投资单位损益的份额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确认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单设"损益调整"明细科目核算。 (2)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如果"损益调整"明细科目不够冲减的,应继续冲减,,而不冲减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及其他明细科目,此时,"损益调整"明细科目会出现负数。 (3)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而使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的,尚未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当期不再摊销,直到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按分享的份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至投资成本后再予摊销。在累积计算股权投资的摊销期限时,应不包括暂停摊销的期间。但在按照投资合同确定的投资期限摊销的,应在恢复摊销以后的剩余期限内进行摊销。 (4)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时,应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础,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不包括在内。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已包括取得时的初始投资成本中。
应注意的问题有: 在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时,应扣除不能由投资企业享有的净利润部分。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后就转入流动负债,不再是所有者权益的内容,因此,投资单位不能对此进行损益调整。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除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有其他额外的责任(如提供担保)以外,一般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果以后各期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 = 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 × 投资比例 投资损失 = 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 * 投资比例 长期债权投资:
l.长期债权初始成本的确定 长期债权初始成本:指取得长期债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已到期而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通过“应收利息”帐户核算;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通过“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帐户核算。
2.长期债权投资的核算 债权投资溢折价 溢价或折价 = 实际支付的款项 - 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含的利息 - 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含的相关费用 - 面值
若其差额大于债券的面值即为溢价,若其差额小于债券的面值即为折价。 债券溢折价应在购入日至到期日的期间内摊销。债券溢折价的摊销应计入投资收益。 溢价摊销:投资收益 = 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 溢价摊销数 折价摊销:投资收益 = 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 折价摊销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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