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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应对存货处理应澄清的十个问题(上)

一是存货核算的范畴。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种而储备的各种材料,虽然同属于材料,但由于用于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种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因此不能作为企业的存货进行核算。


此外,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应视同企业的产成品,作存货核算。


同时,周转材料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处理,也不能作存货进行核算。


二是存货成本的构成。


企业取得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3个组成部分。在确定存货成本的过程中,下列费用不应当计入存货成本,而应当在其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计入存货成本。例如,企业超定额的废品损失以及由自然灾害而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由于这些费用的发生无助于使该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不应计入存货成本,而应计入当期损益。


仓储费用,指企业在采购入库后发生的储存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应计入存货成本。例如,某种酒类产品生产企业为使生产的酒达到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而必须发生的仓储费用,就应计入酒的成本,而不是计入当期损益。


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不符合存货定义和确认条件,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计入存货成本。


企业采购用于广告营销活动的特定商品,向客户预付货款未取得商品时,应作为预付账款进行会计处理。待取得相关商品时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企业取得广告营销性质的服务比照该原则进行处理。


三是发出存货成本计量方法的选择。


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物流转方式、企业的管理要求、存货的性质等实际情况,合理地选择发出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以合理确定当期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企业在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时,可以采用先进选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四是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前提是企业在进行日常活动。如果企业不是在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比如企业处于清算过程中,那么不能按照存货准则的规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可变现净值为存货的预计未来净现金流量,而不是简单地等于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并不完全等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以及为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还可能发生的加工成本等相关支出,构成现金流入的抵减项目。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扣除这些抵减项目后,才能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不同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构成不同。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五是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时应考虑的因素。


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这里所讲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和成本有直接影响的客观证明。


存货的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及以其他方式取得存货的成本,应当以取得外来原始凭证、生产成本账簿记录等作为确凿证据。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确凿证明,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产成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销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生产成本资料等。


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由于企业持有存货的目的不同,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计算方法也不同,如用于出售的存货和用于继续加工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就不同。


因此,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企业持有存货的目的,通常可分为:持有以备出售的存货,如商品、产成品,其中又分为有合同约定的存货和没有合同约定的存货;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存货,如材料等。


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的影响。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取得的最可靠证据估计的售价为基础明确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存货售价发生波动的,如有确凿证据证明其对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则在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时予以考虑,否则,不应予以考虑。


作者:林志新 高瓅

来源: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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