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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历次调整变化对比

年份

政策依据

政策核心内容

变化点

2007年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我区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首次以法律形式给予优惠。

2009年

财税[2009]133号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我区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所得减半征收;
2.减半征税上限为3万元。

2011年

财税[2011]4号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我区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减半征税优惠期限延长1年。

2011年

财税[2011]117号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我区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优惠期延长4年;
2.减半征税上限从3万元提高至6万元。

2014年

财税[2014]34号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我区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优惠期延长1年;
2.减半征税上限从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

2014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2.享受优惠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2015年

财税【2015】34号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我区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优惠期延长1年;
2.减半征税上限从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

201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专门备案改为申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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