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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海外并购中的法律风险

上篇《学习笔记:海外并购中的政治风险》。

除了政治风险,海外并购中还有一种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是法律风险。

一、先看一个案例

2004年,中化国际曾经拟以5.6亿美元独资收购韩国仁川炼油公司。

在签署的排他性的谅解备忘录中,中方没有增加附加条款限制对方再提价。当时仁川炼油公司已经濒临破产3年多,债权人急于将公司售出。

而随着国际油价的持续上涨,包括花旗银行在内的债权人认为即使中化国际不收购仁川炼油厂,也会有其他石油公司表示收购意向。

因此,就在收购似乎已尘埃落定之时,韩国方面突然变卦,表示仁川炼油公司的中小债权人不满意中化国际的开价,要求将原来的收购价格抬高。

在2005年1月31日仁川大法院召开的债权人表决大会上,由于仁川炼油公司最大的债权人花旗银行的反对,中化国际收购仁川炼油公司的项目未获通过。而且,花旗银行还开出7.7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仁川炼油公司,比中化集团的5.6亿美元高出2.1亿美元,超出了中化集团的承受能力,最终导致了并购失败。韩国仁川炼油公司最后被韩国SK集团所收购。

相反,如果企业认真对待海外收购中的法律问题,做好法律调研和法律意见分析,则能够有效避免此种法律风险。

二、海外并购中常见的法律风险

分析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投资案例,中国企业实际面临的投资风险,除经济风险,如市场风险、财务风险和运营风险,政治风险,战略风险外,还存在多方面的法律风险。

1.证券法。证券法对企业并购的规制侧重于信息披露、正当程序和被收购方的公正待遇等;如果目标企业是一个上市公司,则并购活动将不可避免地受到证券法的监管。

这类监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信息披露,包括预先警示和收购报告、公告制度。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的证券法都规定,当一个投资者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时,就应该履行披露义务,并且每变动1%的股份都应该披露。

第二,上市公司的收购规则。如美国《威廉姆斯法》(Williams Act)规定,如果并购企业通过发出收购要约一次性收购某个上市公司,必须将有关表格报送美国证监会备案,并同时通知该目标公司和该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述表格内容包括所购股票的数量、收购价格、要约有效期、付款方式和并购企业的财务状况等。并购企业应向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价格应高于要约公布前的该股票市价,而且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目标公司的股东在对并购企业的要约作出承诺后,还有权在收购要约开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撤回其承诺。如果同期有第二个收购要约公布,那么受要约的股东在第二个收购要约公布后10天之内有权撤回其对第一个收购要约的承诺。即使收购要约期限已到,只要收购要约人没有实际购买该股票,承诺要约的股东也有权在要约开始后的两个月内撤回其承诺。

第三,反收购。即目标公司的经营者为维护自己的利益或公司的利益,利用手中的权力,采取一定措施防止收购后果发生或挫败已经发生收购的行为。不仅美国联邦证券法对反收购问题没有作太多的限制,而且各州的法律对反收购行为较为鼓励,赋予了公司董事较大的权利。

2.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对企业并购的规制则是强调在保护市场竞争的同时,促进企业并购的发展,要求企业合并不能对市场竞争造成实质性减少或创设、强化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对并购的控制主要体现在申报、审查标准及豁免制度等几个方面。

例如美国《谢尔曼法》(The Sherman AntitrustAct)、《克莱顿法》(Clayton Antitrust Act)等联邦反垄断法适用于企业并购行为,《哈特—斯科特—罗迪诺反托拉斯改进法》(Hart-Scott-Rodino Antitrust Improvements Act)甚至规定:大型企业的合并必须在合并之前得到联邦委员会或司法部反垄断局的批准。

此外,为了有效地实施反垄断法,美国司法部每隔若干年颁布一次企业并购准则,用以衡量何种并购可以被批准或拒绝。美国的反垄断法在中国企业的并购之路上设置了诸多障碍。而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展开,欧盟反垄断法也和美国一样日趋严厉。

3.外资法。对于目标企业所在国来说,跨国公司的并购是一种外资的进入,因此并购活动也需符合外资法的要求。

外资法的要求可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规定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及外商出资的比例;二是对外资进入本国从事并购活动进行审批。

例如在菲律宾,菲律宾政府将所有投资领域分为三类,即优先投资领域、限制投资领域和禁止投资领域。对于优先投资领域,菲律宾政府每年制定一个《投资优先计划》,列出政府鼓励投资的领域和可以享受的优惠条件,引导内外资向国家指定行业投资。优惠条件包括减免所得税、免除进口设备及零部件的进口关税、免除进口码头税、免除出口税费等财政优惠,以及无限制使用托运设备、简化进出口通关程序等非财政优惠。

同时,菲律宾政府每两年更新一次限制外资项目清单。部分领域外国人权益不得超过25%,绝大多数领域外国人权益不得超过40%。另外,菲律宾设立了负责投资政策实施和协调、促进投资便利化的主要职能部门——贸工部。贸工部下设的投资署(BOI)、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PEZA)负责投资政策包括外资政策的实施和管理。

4.公司法。公司法对企业并购的规制注重于对出资人(股东)、债权人和职工权益的保护,要求公司在并购时对债权人履行告知义务和偿债担保义务;各国公司法有关并购的规定大致包括并购的程序、股东的利益保护、债权人利益保护等几个方面。如各国都特别注重对不同意合并计划的股东的保护,在公司法中规定了股东的异议权、评估权、股份购买请求权。

5.行业法。不同的行业在各国经济领域中所占的地位不同,越重要的行业,国家对外资进入的限制就越严格,如航空、海运、通讯、金融、矿产、能源、国防等领域。

6.其他法律法规。除了以上与海外并购密切相关的法律以外,其他一些法律法规也是海外并购要遵守的,比如劳动法、环境法、合同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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