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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食品内包装标签遭遇虚假恶意投诉

预包装食品的内包装指的是预包装食品最终销售单元内的食品包装。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包装设计,此种最终销售单元内的食品不允许再被拆分进行销售。那么此种内包装是否也应当按照GB7718的规定进行标注呢?虽然GB7718第3.10条规定:“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但该情况仅适用于独立销售的包装单元,对于非独立销售单元,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具有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标注的义务,GB7718并未规定。

基于以上原因,在并无标准进行明确限制的情况下,对食品内包装不做标注限制并不违反GB7718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规定。尽管如此,实务中有的职业投诉人将内包装食品单独发起投诉或者诉讼,那么此种行为是否合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标签设计时应当如何防范此类投诉的发生呢?

此类案件需要结合不同的情况进行评判。

如果购买者的确购买的是经过食品经营者拆分后再行销售的食品,则此时内包装无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属于食品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注意此时违法主体为食品经营者而非食品的生产者。因为食品生产者在销售食品时系仍然以内包装外的总包装为最终销售单元。如果购买者在购买预包装食品后再将包装自行拆分后进行投诉且谎称购买时即为此种内包装形式的,则购买者实际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赔偿金。此种情况一经查实,金额较大的,可以按照诈骗犯罪处理。金额不大的,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从标签设计防范的角度而论,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食品标签的内包装上做简化标注的同时,标注:“本包装非最终销售单元”等类似表述。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内包装标签无论如何简化标注,其所标注的内容不可以与作为最终销售单元的外包装做标注的内容不一致或出现内包装违法标注的情况。此种情况在实务中并不少见,例如经常出现:产品名称内外包装表述不一致、生产日期内外包装标注不一致、内包装标注内容涉嫌保健或医疗宣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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