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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人员的退休待遇诉求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

 事业编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系人事法律关系,对于因此产生的纠纷,实务中一般称之为人事争议。关于人事争议适用何种程序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关于人事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基于该规定,劳动法可以作为处理人事争议中“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的依据。而劳动法所规定的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与普通民事争议并不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关于退休待遇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起该类权利主张的,应当先通过人事争议仲裁调解机构申请仲裁,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越过仲裁程序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实务操作中应当注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可以适用仲裁程序的情况仅限于:发生辞职、辞退或履行聘用合同相关的争议,应当先申请仲裁调解机构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服的才能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基于该原因,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退休待遇产生的纠纷,其系基于聘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因此产生的争议仍然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处理。

注:关于该类案件的实操案例,读者还可以参考范某、安徽省某局人事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民申1853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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