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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能否通过仲裁或法院确认聘用关系

在人事争议案件中,有的当事人会请求仲裁机构确认自己与事业单位之间在某个时间段存在人事聘用关系,同时主张事业单位向当事人补发在上述时间段的相关待遇。此种仲裁主张是典型的确认事实聘用关系的案件。不少当事人认为,只要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双方的确存在实际的人事聘用关系,则仲裁机构或法院即应当认定该法律关系的存在。

上述认识实际将人事争议案件的仲裁或法院受理范围与普通劳动争议的仲裁或法院受理范围等同视之,错误理解了人事争议仲裁及诉讼的适用范围规定。确认人事聘用关系的存在实际系对人事聘用关系的形成进行认定。《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均未规定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对人事聘用关系的形成进行相应认定。而上述规定中所涉及辞职、辞退、履行聘用合同相关争议均是建立在聘用合同关系已经合法生效的基础之上的。

基于以上原因,实务中当事人提出确认与事业单位之间存在人事聘用关系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均可以该项主张不属于仲裁或法院的受理范围为由而驳回。实务中当事人提出的该项主张往往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调查及相关待遇的补发等,该类问题实际上也很难通过仲裁或法院的居中裁决以彻底平息争议。

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中,涉及辞职、辞退时间中关于人事聘用关系的当事人举证。仲裁机构或法院基于当事人举证或调查取证所认定的事实仅限于当事人形成人事聘用关系后对人事聘用关系终止时间的确认,并不涉及起始时间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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