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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你对孩子的监护责任已经转移

监护责任转移的问题一直是监护关系类纠纷中的常见焦点问题。此类争议一般发生于未成年学生在校受伤害案、临时委托他人照看未成年期间发生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侵害他人的案件。

实务中监护人主张监护责任发生临时转移或者完全转移往往为了规避其所监管的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的侵权责任。但无论是监护的临时转移还是永久转移,均需要提出该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其中,监护人身份的永久转移,需要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而监护人身份的临时转移则需要法律的规定或承担临时监护义务人的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如果主张学校与未成年人之间成了监护关系,则需要举证证明该监护关系的存在。不能当然的认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将未成年人送至学校学习、生活的行为即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与学校之间成立委托监护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第12期的公报案例中也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

即便如此,并不是说委托监护关系或临时监护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不容易认定。司法实践中,临时帮助照看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一般均可认定为临时监护人。但即便如此,笔者认为,在认定临时监护关系的存在时仍然需要审查监护人是否对第三人做出了委托监护的意思表示,受托人是否同意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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