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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下会侵犯其他企业名称权

企业名称相同与企业字号相同分属两种不同的法律性质。对于企业名称相同而言,指的是企业的全称完全相同。如果某企业所设定的企业名称与其他企业相同,则明显属于侵犯其他企业名称权的行为,应当向被侵权企业承担侵权责任。但实务中企业名称完全相同的违法情形其实并不多见。因为工商部门在对于企业名称实施核准登记时考虑到企业名称的管理秩序问题往往对于企业名称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名称的字号、行业名称实施较为严格的审核管理。同一行政区域内一般不会出现字号、行业名称等完全相同的企业名称。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的字号相同也可以构成违法的前提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的行为。因此字号相同认定为企业名称侵权的关键需要具备“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法定条件,否则不能视为侵权或构成反不正当竞争。尤其对于不同行政区域发生的企业名称侵权案件而言,如果不存在商标权因素,对于维权方而言需要就上述两个关键点尽到完全的举证义务。

从企业名称权保护的角度而言,企业名称侵权不仅需要具备名称相同的要件还需要考量两个企业的名称在经营范围方面是否存在交叉或相同及近似。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因此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范围仅仅限定在其核定注册的范围之内。所谓核定注册的范围指的是企业的经营范围,即,在核准的经营范围之内,其他企业的名称不得与其相同,否则视为侵害该企业的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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