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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知识产权出资的各项法律风险

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不再对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做任何限制。知识产权出资属于非货币性出资。知识产权的出资形式主要包括转让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形式出资和出让许可使用权的出资。其中前者在我国公司运营中已经较为普遍,后者在我国很多地区还处于试点阶段,国家就才方面也未给予统一的规定。下面关于知识产权转让出资的风险规避措施往往也适用于许可使用形式的出资。

一、知识产权权属瑕疵风险

知识产权权属瑕疵是指用来出资的知识产权存在权属争议或存在被作为担保财产的情况。常见的知识产权权属瑕疵有职务作品冒充个人作品,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信息冒充具有完整专有权的信息等。知识产权权属瑕疵不仅会影响到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还有可能导致出资无效。

实务中属于商标或专利类的知识产权的,应当就商标或专利的权属材料与有关部门官方公布的相关信息一一对应。必要时应当到相关部门调取原始档案资料。属于著作权的,建议在做出权利转让前新进行著作权初始登记。此外还应当注意知识产权权利有效期的问题,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存续的合法性问题,还关系到被评估知识产权的整体价值高低。另外,属于技术类方案但未申请或无法申请专利的,应当就该类方案或资料的制作背景深入了解,并由权利人做出权属无瑕疵的书面声明。

实务操作中,出让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的,除应当注意以上风险的防范之外,其许可使用的形式也一般采用独占许可的形式而非其他许可方式。在许可期限方面也会结合知识产权的法定期限做较长的许可期限。

在公司章程中应当规定,用来出资的知识产权发生权属瑕疵的,所出资股东应当承担的补充出资责任。补充出资的责任包括采用货币出资替代知识产权出资,或采用其他知识产权重新出资,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带来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于出让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的,公司章程中应当规定许可使用期满后的替代出资责任。替代出资的具体方法可以采用知识产权出资也可以采用货币出资的形式。

二、价值评估风险

目前全国出现了很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单位。这些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不仅搞价值评估还代理知识产权担保业务,利益链条较为复杂。为实现评估结论的公允期间,股东之间应当协商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机构,防止评估中的恶意串通情况发生。

评估资料及知识产权的产生背景及市场情况等应当向评估机构阐述清楚。其实由于公司法已经取消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限制,高价值评估往往导致事后发生价格波动大的情况,从而为其他股东提出补充知识产权出资提供了合法理由。

三、知识产权出资后非正常贬值风险

由知识产权出资人与被许可人或受让人在出资后操作的低许可使用费甚至低价转让知识产权的情况往往背后都涉及知识产权出资的抽逃问题。虽然这一问题在法律认定上存在多种解释,但是对于其他股东而言直接导致的将是知识产权价值的贬值和公司利益损失,最终受害的仍然是股东。

用来出资的知识产权在完成权属转让后,经营者在知识产权管理理念上应当从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角度考虑对其使用与经营而非再依照原出资人的简单的价值转让方式获取收益。规避知识产权非常正常贬值的最优途径是在原知识产权所保护内容的基础上继续创新获得新的价值点。

公司章程应当就价值降低风险作出相应的防范性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价值降低后的重新评估及补充出资事宜。

四、风险操作要点

公司章程就以上事项所做的风险防范性规定,其核心仍然是知识产权出资人补充原有出资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就实务操作而言,在知识产权出资人补充原有出资之前需要首先办理公司减资,而后再实施增资。否则在实际的工商登记手续办理时,直接补充原有出资往往很难获得工商部门支持。为防止知识产权出资人在发生上述情形时不予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建议在公司章程中一并将上述办理程序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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