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被保险人信息与投保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并不少见,而且此种情况多发生于保险费较低,涉及投保人数较多的保险业务中。例如团体性的旅游保险、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等。下面以旅客人身意外保险为例谈一下身份信息真实性对保险理赔的影响。
案例:李某在某长途汽车站购买车票时同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购买该保险时售票员要求李某出示身份证,由于李某未携带身份证,将送自己上车的张某的身份证出示给了售票员。售票员为李某提供了意外伤害险保单。李某上车后,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李某受伤送医院治疗。李某出院后向为李某提供意外伤害险保单的保险公司索赔,该保险公司经审核后认为李某所提供的保单实际应为张某所有,而张某并未乘坐该长途汽车,李某并无证据证明其已经投保,因此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李某诉讼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长途汽车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在办理投保业务时并未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李某因故未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但是该行为并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据此,李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单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如果被保险人真实身份与原约定不一致的,如果该不一致并未构成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的合法理由,则保险公司以此作为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主张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