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心的消费者可能会发现不少预包装食品的外包装上都会标有黑白相间的条码。实务中有些职业打假人甚至故意以食品外包装未标注条码为由向有关部门投诉。那么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是否必须在食品外包装上标注条码?
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产品外包装标注条码是否有想过的法律依据。实际上,商品外包装标注条码的依据来自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并无关于商品条码的具体规定。那么《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是如何确定商品条码的使用问题的呢?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可见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该部分是必须到有关部门注册才能完成的。那么是否所有的生产经营者均应当申请厂商识别代码呢?
回答是否定的。该办法第六条关于商品条码的申办问题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注意该条规定的是“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即,生产经营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也可以不申请厂商识别代码。
那么生产经营者可否使用不带厂商识别码的条码呢,或者使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呢?
回答是否定的。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据此,生产经营者不能使用无厂商识别码的条码,同时也不得使用他人让与使用的条码,或者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
其实作为食品的经营者,尤其是大型超市,在进货时应当查验所进货商品的商品条码的真伪性及有效性,要求供应商提供商品条码证书。商品条码证书都标注了有效期,审查人员一定要关注条码证书是否已经过了有效期。
综合以上情况可知,商品条码并非法律所强制规定使用的标识,但如果商家要使用商品条码,则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至于实务中职业打假人以商品条码为由进行的投诉,如果仅以商品未标注条码为由进行投诉,无法获得执法部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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