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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房产归属但不办产权登记,民法典实施后还有效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财产归属权在当今社会已经不算新闻。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房屋归属权而未做房产变更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一般认为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视为未发生产权归属变更。由此也引发了不少人对夫妻双方关于不动产归属约定的法律效力问题产生较大争议。那么在民法典出台后是否会对上述争议有所平息呢?今天我们就来解决这个问题。

  一、当前法律条件下房产归属约定不能生效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该条款看似认可了上述财产归属约定的法律效力,实际上该情形推到了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的适用中。即,赠与人即便签署了关于房产赠与的合同,仍然可以在撤销赠与或者即便未撤销赠与,只要赠与人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则房屋权属仍然属于赠与方。

  二、民法典出台后,情况是否会有所改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系对夫妻约定财产的效力的规定。该规定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效力认可方面并无实质上的区别。那么是否就可以认为,依法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么?这个观点是草率的。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建立在婚姻法的基础之上的,而民法典出台实施后,婚姻法将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基于旧的婚姻法所做的司法解释也将不能直接适用。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实施后并未同步实施相应的司法解释,则夫妻之间关于房产归属约定的可撤销性及产权归属判定问题将因此存在较大争议。

三、如何看待过度阶段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问题

由于民法典将在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夫妻财产约定事务而言,当前适用的法律规定仍然是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及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需要在此阶段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则仍然需要遵守当前的法律规定。即便新法开始实施,夫妻财产的相关约定仍然需要适用旧法的上述规定而非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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