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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说清制发豆芽属生产农产品还是生产食品?

   文/曾立

豆芽是很多人喜欢吃的一种蔬菜。但是在豆芽的制作过程中却存在不少不法商贩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问题。此类问题一旦发生,实务中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倒不是该添加行为是否属于在食物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而是需要先解决豆芽制作者的豆芽制作行为属于生产初级农产品,还是直接将其作为生产食品的一种行为?因为如果将其豆芽作为初级农产品,那么在初级农产品中添加某类添加剂或药物的行为则并不直接涉及食品安全;如果将豆芽作为食品,则显然属于构成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

那么豆芽制作人制作豆芽行为的法律性质应当如何认定呢?在关于豆芽制品涉及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辩护中,有的辩护律师会以2004年6月卫生部发布的《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212号来证明制发豆芽的行为并不属于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该批复认为:“豆芽的制发属于种植生产过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调整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据此认为,豆芽的制作行为不属于食品生产行为呢?

卫生部的上述批复,其依据为食品卫生法,而食品卫生法目前已经废止。因此该批复的基础法律依据已经不复存在。实际上在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农业部对此问题已经有了明确。2014年8月,农业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豆芽制发有关问题的函》(农办农函[2014]13号)。该公函中已经明确,豆芽属于豆制品,其制作过程不同于一般的农作物种植活动,其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据此,制作豆芽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食品生产行为而非农作物生产行为。

基于上述原因,豆芽生产制作者在豆芽中添加食品禁止添加物的行为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实际上国家食药总局在2015年也已经明确了豆芽制作属于食品生产行为,且不能添加其公告中的禁止添加物。2015年4月,国家食药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该公告中进一步明确了豆芽生产中禁止添加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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