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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食品抽样过程未全程录像提出的抽样异议能否成立?

文/曾立

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监管部门实施的抽样工作。食品监管部门对食品进行的抽样一般采用两种方式,即,监管部门直接抽样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样。但无论哪一种抽样形式,都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及食品抽样的相关规定。国家市场监督总局于2019年7月出台了新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实务中的相关食品抽检工作,都要严格遵守该项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抽样有异议时,经常会提出这样的异议,即,抽样过程没有进行同步录像,因此不能证明抽样过程严格遵守了抽样规范。

那么食品抽样是否必须进行同步录像呢?没有经过录像的抽样检验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今天我们就来解决这个问题。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抽样人员应当保存购物票据,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样品信息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时,应当记录买样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买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记录被抽样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等。抽样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记录拆封过程,对递送包装、样品包装、样品储运条件等进行查验,并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

上述规定是《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对食品抽样关于录像的全部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在抽样工作中,首先抽样人员可以选择录像仅是抽样取证的方式之一,非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抽样人员可以采用拍照的方式取样。对于网络食品安全抽样,则还可以通过截图或拍照的形式实施抽样。其次,即便采用录像方式抽样,该管理办法也并非要求对整个抽样过程实施录像,而是要求对以下内容实施录像:1. 抽样场所、贮存环境、样品信息;2. 被抽样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等;3.收到样品后的拆封过程。

因此,法律并未要求食品安全抽样必须采用录像方式操作,即便实施录像方式取证抽样相关过程,其也仅是强制性要求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上述要点实施录像。这也是实务中食品生产经营者盲目就录像问题提出检验异议又经常被驳回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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