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QS”证书及相应的标志都属于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前使用的标识。2017年6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规定,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但实务中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为节约包材成本或者因为对该规定的无知,仍然会在自己的标签上使用“QS”标志。
由此也引来了一些职业打假人的关注。有些职业打假人提出投诉的事由往往是上述标准因为存在违法,而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规定,构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那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呢?
首先依据当前的规定并结合《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继续使用“QS”标志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并不等于其必然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虽然规定了关于违反食品安全的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有十倍赔偿的义务,但是同时也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QS”标志原本属于一种食品安全标注,其并不会对消费者产生某些方面的误解。否则的话当年有关部门也不会专门设计该标志,强制规定运用在食品外包装之上。因此继续在食品外包装使用该标注的行为其实危害的不是食品安全,而是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秩序。监管部门可以对该行为要求责令改正或者行政处罚,但是与食品本身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无直接关系。
据此,消费者或者职业打假人以食品包装上还保留“QS”标志的行为提出索赔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并不负有十倍赔偿的法定义务。从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司法裁判来看,情况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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