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为了扩大自己商标的保护范围而会决定,对同一商标方案从各个角度申请商标,即在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领域申请商标。实务中表现为同一时间申请在多个商品或者服务领域申请商标,或者先后在不同的时间,就同一商标方案在多个商品或服务领域申请商标。
那么在上述商标申请的操作中,如果发生在某个领域成功注册,但是在另外一个领域未能成功注册的,申请人能否以之前已经在多个领域注册的理由,主张继续在被驳回的领域延续性注册呢?
延续性注册是商标申请实务中经常被商标代理机构提及的话题。其主要围绕商标申请的多个领域注册而展开,一般发生于保护性申请注册中。但是该说法一直未能获得商标评审部门及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认可。因为商标申请人的商标方案虽然相同,但每个商标的专用权是各自独立的。当事人在一个领域获得了商标专用权,并不等于其在另一个领域也能够获得商标专用权。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逻辑关系和法律关系。
正因为如此,商标的专用权此具有其特定商品或服务领域的意义。例如,在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在先注册商标的商誉也不当然延续至在后申请的商标,故华为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0)京行终3190号行 政 判 决 书】
当事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一方面要加强商标申请前的系统检索调查;另一方面要注意商标专用权各自独立的问题。不要因为在一个商品或者服务领域获得的核准注册,就认为,必然可以在另外一个领域也能够获得相应的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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