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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公司将解散注销,补充申报债权有哪些不良后果?

债权申报在实务中存在于两种业务中一种是企业破产债权申请,另一种是企业解散清算申报。前者很多人比较熟悉,但是对于后者不少人并不了解,而且有些人甚至认为,解散清算遗漏申报债权时可以补充申报债权,还可以追究股东责任,因此无需过多担心。这种认识真的正确么?

补充申报的债权指的是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又申报的债权。这里的清算程序指的是公司解散注销时的清算程序而非破产清算程序。

关于补充申报的债权的清偿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基于上述规定,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只能从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及股东已经获得分配的剩余财产中获得清偿。而且对于存在重大过错的债权人可能连上述财产也无法获得清偿。这里存在重大过错的债权人一般指的是已经被通知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其已经知道需要申报债权而故意不申报债权,此类债权人存在故意放弃申报债权的情形因此很难要求对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及股东所分配的剩余财产中获得清偿。

补充申报债权的另外一个不良后果是在无法获得清偿时不能对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四条第二款对该问题做了规定,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我们知道依据公司法及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当出现公司资产不能全额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申请破产。但是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如果债权人所申报的债权系补充申报,那么其无法通过破产申请程序要求清偿其债权。这也正是解散清算的独有特点。

基于以上原因,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出现解散注销情形时,务必要及时申报债权并及时跟进债务人的清算程序。防止因债务未及时申报导致自己的债权无法获得最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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