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案例解析】交行青岛分行5亿元放贷案案件反思

时隔3年,交通银行青岛分行5亿元放贷案重审判决再次将一起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案件推向公众视野。一笔金额5亿元的贷款引发了一场始料未及的风波,也再次给金融从业工作者敲响了警钟,希望全省农合机构广大员工深刻汲取该案带来的沉痛教训,以案为鉴,时刻坚守“合规就是底线、越线就是风险”的意识。

一、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26日,交通银行青岛分行与东岳集团附属子公司东岳化工、东岳高分子及两家盟诚系公司盛泉节能、恒泰节能订立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规定: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向盟诚系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5亿元,为其向东岳集团购买货物提供融资支持。为保证贷款发放,东岳集团以提供同等数额的资金作为保证金(不签订保证金合同)的方式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即当盟诚系公司无法按期偿还5亿元贷款时,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可查封盟诚系公司从东岳集团购买的货物,东岳集团再以回购货物的形式偿还债务,因此,这笔5亿元担保金性质的资金被书面定义为“回购准备金”。

2015年2月11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要求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市北第一支行核对一笔账户名称为“交行保证金-山东东岳化工有限公司缴存户”的余额,显示有2亿元,但在询证函第一次寄来时,该支行营运副主管拒绝对该笔保证金询证,并在信息不符的一栏中注明该笔资金非银行存款,后经该支行行长指示,在第二次询证时,营运主管费璟波对东岳集团的保证金账户进行了询证。

2015年6月、7月、9月,恒泰公司三次逾期支付交行利息。根据三方协议规定,交通银行青岛分行扣划了东岳集团账户上的5亿元回购准备金。直到2015年11月2日,东岳集团在向交通银行青岛分行查询该笔资金账户余额为“零”,于是立即向公安局报案,并称财务总监与银行人员恶意串通,隐瞒三方协议的存在,涉嫌侵占公司资金。2016年2月2日,财务总监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批捕,同年3月3日,交通银行市北第一支行客户经理刘兴尚被桓台县公安采取刑事拘留,随后该支行行长戚静、行长助理赵声、营运主管费璟波均被刑事拘留。

2017年12月,山东省桓台县法院分别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4人分别判刑六年、五年、二年六个月、二年。2018年5月,淄博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此次重审判决,桓台县法院仍认定4名被告人分别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决书显示,戚静、赵声被分别判刑三年、二年,刘兴尚、费璟波两人则免于刑事处罚。因4名被告均决定上诉,因此该案仍在上诉阶段。

二、裁判要点

根据法院判决,该案中的5亿元贷款,申请表上的用途是两笔化工贸易,但经法院审理查明,这两笔企业之间的贸易其实并不存在,仅有两份所谓的“购销合同”,而5亿元贷款的真实用途是填补上市企业的财务漏洞。而在银行方面,交通银行青岛分行支行行长戚静、行长助理赵声、对公客户经理刘兴尚,明知购销合同虚假、此次贷款所依托的贸易背景不真实,依然通过签订三方合作协议,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发放贷款5亿元。同时在明知东岳集团账户资金为保证金的情况下,依然进行了询证。

因此桓台县法院重审认为:被告人戚静、赵声、刘兴尚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借款人虚构借款用途、贷款的贸易背景不真实,未严格审查贷款企业的相关情况,违法发放贷款5亿元,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此外,戚静、费璟波为他人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询证函,涉案金额5亿元,其行为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三、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法律规定

(一)罪名规定

违法发放贷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追诉标准

违法发放贷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四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案件警示

本案涉及刑民交叉,民事部分已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即驳回了东岳集团一家子公司的上诉请求。刑事部分鉴于目前仍处于上诉阶段,因此仅依据法院重审判决及事实认定,关于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行为再次提示如下:

一、为达到贷款发放条件,指导或帮助借款人制作虚假材料,如伪造购货合同、虚构贸易关系,虚构贷款用途等。

二、明知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违法违规发放贷款。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贷款。

四、对交易关系及背景不核实,利用职务便利,虚增借款人授信额度。

五、明知借款人提供虚假贷款资料,未按规定对借款人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违反贷款发放流程发放贷款。

五、风险防范建议

(一)严格贷前调查,准确核实关键信息

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审慎调查了解借款人、担保人实际情况、资金用途、还款方式等,尤其对于借款人名下的土地、房产、股权等信息应逐项查询核实,对于担保人的资质及其提供的各类抵质押物的真实性应逐一调查核实。

(二)严格依法审查,合法合规发放贷款

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认定银行工作人员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要理由之一为“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审查不严”,因此,在贷款审批环节对于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制度流程进行审查;在放款和合同签订环节,应严格执行面签制度,谨慎核实债务人身份,确保担保合法有效。

(三)严格贷后管理,持续跟踪及时催收

贷款发放后应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贷款资金流向、借款人的经营情况等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尤其对“受托支付”类贷款,应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条件及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如贷款出现逾期,应及时催收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诉讼保全等法律措施。

(四)加强日常学习,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实践中,银行工作人员被追究违法发放贷款罪多数是在犯罪分子骗取银行贷款过程中出现。由于银行工作人员对于贷款审查不严甚至严重违规,客观上配合了犯罪分子的骗贷行为并造成巨额损失,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银行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贷款发放流程中的各项具体规定,通过学习提高识别风险的能力,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时刻提高警惕,严守风险底线,避免因参与刑事犯罪而悔恨终身。

对农合机构而言,由于受合规意识淡薄、法人治理不完善、信贷基础管理薄弱、人员整体素质偏低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极易因贷前调查不足、贷时审查不严、贷后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导致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发生,因此,需要广大员工时刻坚守底线,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省联社规章制度,切实维护起制度的刚性权威,以实际行动为自己、为家人、为单位筑牢风险防线。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委托银行发放贷款,银行不但风险的,实为民间借贷。
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中的三个问题
银行人员风险提示 || 违法发放贷款的法律风险提示
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
中世观点 | 违法发放贷款罪两大疑难问题的实务理解
【刑事法治•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司法认定中的三个问题研究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