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保障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要求,发挥民事审判在社会治理中的导向作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展涉民生典型案例专题展评活动,从全市法院报送的105起案例中精选出20起涉民生典型案例。2月28日起,这些案例将作为“小案大道理”栏目特别专题陆续发布,敬请关注!
原先信赖的健身私教全部离职了
但合同约定
健身房有权为消费者更换私教
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消费者有权要求健身房退课退卡吗?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
王先生夫妻二人在上海市某健身房
办理了5000元的会员卡
又陆续购买了9万余元各类健身私教课程
并约定由专门的私教进行授课
没想到,一年半后
原先约定的私教全部从健身房离职
虽然合同约定健身房有权更换私教
但二人不愿意接受
诉至法院要求健身房
退还剩余未使用的会员费及私教课程费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
判决解除王先生夫妇与健身房之间
签订的《会籍合同》
及剩余未履行完毕的《私教课程合同》
健身房向二人
返还剩余未使用的会员费
及私教课程费6万余元
法院判决
本案焦点
《私教课程合同》中,约定健身房有权为消费者更换私教,是否有效?如果更换私教,是否会导致《私教课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法院认为,原告二人与健身房签订的《私教课程合同》中,虽约定健身房有权为消费者更换私教,但同时又约定消费者若想要更换私教必须提前72小时提出申请并由健身房审批通过。上述约定都是健身房用以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且健身房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向消费者就该格式条款进行了特别提示、告知及充分磋商,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私教课程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消费者是基于对特定私教的信赖而与健身房签订相应私教协议。但健身房的私教队伍却不稳定,《私教课程合同》所约定的私教已经全部离职,导致消费者不能获取特定私教指导,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因此,健身房构成违约,未履行完毕的《私教课程合同》应当解除。会员费方面,由于消费者必须办理会员卡成为会员后,方可购买私教课程,因此《会籍合同》与《私教课程合同》实际是相互捆绑的,应当一并解除。
综上,法院判决健身房返还原告二人未使用的会员费及私教课程费共计63915.7元。
法官说
01
健身、美容等行业签订的格式条款中“有坑”情况数不胜数,已趋于“高危地带”
02
经营者应当规范设计格式条款内容,积极主动向消费者提示说明
03
消费者亦应加强自我防范意识,规避潜在风险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