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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民政安[2008]120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民政安[2008120

关于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

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和做好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建筑房[2007]172号)精神,同时结合自治区的实际,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对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生活救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对未从业、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可按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筹集解决。

二、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复员军官家庭,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研究,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问题。

三、各地工作情况由盟市民政局、财政局汇总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军队  复员干部  待遇  通知

抄报:民政部  财政部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         2008923印发

共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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