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般纳税人,其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但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处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原条例对运输费用抵扣增值税没有规定,新条例增加了运费抵扣的条款,相应地在细则中就要解释运输费用金额的概念和范围,这也是现行政策的一部分;新条例对农产品扣除凭证的规定作了调整,不再使用收购凭证的表述,而使用了“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的表述,而且用烟叶税替代了农业特产税。那么,对于增值税条例所规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凭票抵扣和计算抵扣情形,小伙伴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准确把握,从而对这组概念有比较清晰地理解与认识。
增值税进项税额【凭票抵扣和计算抵扣】税务处理解析
烟叶税的政策具体可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0号)【已废止】。可以看出,在农产品买价中包括烟叶税,某种程度上缩小了税基,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进项税额的照顾,体现了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和对农业的扶持。
三、烟叶收购价款——烟叶收购价格+价外补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1号)规定,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现金形式直接补贴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以下简称价外补贴),属于农产品买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七条中“价款”的一部分。烟叶收购单位,应将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价外补贴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引申】
注意,我国实行烟叶专卖专营管理体制,烟叶生产具有高度计划性,属于订单农产品。实践中,纳税人除在收购时支付给烟叶生产者收购价款外,还需对烟草种植地区和烟叶生产者给予专用物资补贴、专业化服务补贴和其他相关补贴。
现行的烟叶税制以纳税人收购烟叶支付的总价款(包括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为计税依据,符合烟叶生产组织形式的实际,客观反映了烟草公司支付给烟农的实际经济利益,保持了税基的完整性。考虑烟叶收购价外补贴仍将长期存在,明确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烟叶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财税[2018]75号)规定,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除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1)取得一般纳税人专票: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取得小规模纳税人票据:
A、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B、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购进后深加工17%的货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13%不变。
——增值税税率实施“四并三”改革,农产品税率下调后,为了解决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可能出现的税负上升问题,给予这部分企业维持扣除力度不变的过渡措施,也就是在11%扣除率的基础上加计了2个点,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征扣税率差保持在4个百分点(销项17%,进项13%)。
(二)【第二阶段】扣除率11%->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自2018年5月1日起将调整增值税税率:
1、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此条是普遍性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1%调整为10%。
4、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此条是特殊性规定,明确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此次税率调整,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产成品适用税率由17%下调至16%。总体考虑是征税率下调,退税率、扣除率均应同步下调,这样有利于下一步规范增值税制度,减少税收风险。因此将其扣除率也同步下调一个点,确定为12%。和税率调整前相比,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加计扣除的力度是一样的,只是在10%的基础上加计2个百分点,征扣税率差保持在4个百分点(销项16%,进项12%)。
——12%扣除率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纳税人【生产16%税率货物】购进的农产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者产成品适用税率是10%的企业,不在加计扣除政策范围内,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产品核定扣除的纳税人,扣除率不是按照12%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于核定扣除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仍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以销定进,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三)【第三阶段】扣除率10%->9%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为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自2019年4月1日起将调整增值税税率: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3、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释义】
我国农业基础薄弱,农业生产者数量众多,分布较为分散,经营规模较小。而增值税实行凭票抵扣,一般要求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但农民做到这一点是很困难的。因此,为了保证增值税的有效运行,免除农民的纳税申报义务,简化税收征管,我国在农业生产环书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按道理,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因为农民没有缴纳增值税,因而购买方未“支付”进项税额,也就无税款可供抵扣。但是农民生产农产品所购买的燃料、农机具等生产资料是支付了增值税的,农产品价格中也就包含了一部分增值税,也就是说购进免税农产品的纳税人在一定程度上是“负担”了增值税的。此时,如果不允许购买免税农产品的纳税人计算进项税额扣除,那么将造成一定程度的重复征税,也可能导致农产品收购单位借此压低农产品价格从而减少农民收人,损害农民利益。为此,我国增值税制专门对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规定了一项特殊政策,即允许这部分免税农产品虚拟出一定的进项税额并计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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