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7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研究决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税总稽查发〔2022〕42号),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作为2022年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的重点,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打击。
对于企业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情况,应当区分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两类情况进行检查。 (2)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1)是否有用于简易计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不得抵扣进项税情形; (2)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免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情形; (4)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 (5)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 (1)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 (2)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 (1)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2)从供货方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是否冲减当期的进项税额。 (3)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4)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5)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情形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否虚减销项税额
(2)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 (3)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 (5)是否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气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 (6)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简易计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 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1)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 (2)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3)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4)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1)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2)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 (3)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4)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5)企业是否存在不符合差额征税规定,而按照差额征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形。 企业的增值税留抵退税自查一般从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两方面入手,重点检查留抵退税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
1、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审查
(1)对允许作为留抵退税的发票凭证的审查;
(2)对发票凭证真实性的审查;
(3)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审查;
(4)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审查;
(5)来自上游的已享受税收优惠的发票审查。
2、纳税人销售收入确认和销项税额的审查
(1)纳税人如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检查是否对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分别核算;
(2)纳税人如存在免税、减税项目,应检查免税、减税项目是否分别核算;
(3)纳税人的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核查;
(4)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核查;
(5)纳税人应检查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时间确定的及时性。
*以上内容参考大连税务,爱问财税二次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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