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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资产划转或股权划转中的“直接控制”VS“间接控制”的真实含义,您真的理解对了吗?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应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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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0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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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实务中,企业可能面临集团内部的资产划转或股权划转,对于特殊性税务处理中“100%直接控制”究竟该如何准确理解?仅限于母子公司之间呢?还是母公司和孙公司直接也可以?是仅限于直接控股还是间接控股也可以?今天这篇文章,小编带来小伙伴们一同了解下通过政府部门进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正确处理姿势,跟着我们一起来学习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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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或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
  

       在我们之前的资产划转的系列文章【资产划转涉税解读】资产划转一般性VS特殊性税务处理原理解读(一)【资产划转涉税解读】资产划转一般性VS特殊性税务处理原理解读(二)【资产划转涉税解读】资产划转的账务处理实操(三)

   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资源整合和做大做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降低集团企业内部交易的税收成本,2014年开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明确了【四类集团内居民企业之间】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股权、资产的行为,暂不确认股权或资产转让所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这里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一)财税[2014]109号——100%直接控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资产划转的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100%直接控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四类集团内居民企业之间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行为包括母公司向子公司、子公司向母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等四种情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可以享受递延纳税待遇,大大缓解了企业纳税资金压力,很大程度上节约了融资成本,有利于促进集团业务重组

   (1)【母公司获得股权支付——母公司做为投资,子公司接受投资】

   (2)【母公司未获得支付对价——母公司收回投资,子公司接受投资】

   (3)【子公司未获得支付对价——子公司收回投资,母公司接受投资】

   (4)【子公司未获得支付对价——一子公司收回投资,一子公司接受投资】

   

税法关于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释义

  关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概念的界定,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是,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由居民企业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首先,是指与居民企业构成直接投资关系的企业,即限于一层投资关系,不包括企业通过其他企业间接投资的外国企业。

   其次,居民企业持有该外国企业的股份达到20%以上,而且这种股份不区分是否拥有表决权,只要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的股份达到20%以上,就可认定为居民企业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所规定的国际税收间接抵免。

   二是,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由居民企业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界定,相对于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界定而言,较为复杂,各国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一致。本条所界定的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可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

   首先,居民企业持有外国企业股份的方式,是限于间接持有的方式,也就是居民企业与外国企业的投资关系,是间接的投资关系,而不是直接的投资关系。关于投资级次问题,条例草案曾规定为三层四级,考虑到我们是初次引进间接控制的概念,而且间接控制的具体形态可能会随着实践情况的发展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也可能需要结合税收征管能力等因素的考虑作调整,所以条例删去了草案所规定的具体投资级次的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实践情况的需要和条件,另行规定。

   其次,居民企业间接持有外国企业的股份达到20%以上。这里也并不要求居民企业所持有的股份为有表决权股份,也包括没有表决权的股份,这与国外很多国家的做法是不一致的,限制相对较宽,有利于扩大享受此项抵免政策的居民企业的范围。20%的持股比例要求,也是一个综合的股份比例要求,即只要最终被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股份中,相当于有20%为居民企业所控制时,就构成居民企业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而不管这个居民企业通过多少个外国企业来间接控制本条所规定的外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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