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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患者自行离开病房自缢死亡,医方未尽职责赔偿40余万元

一、基本案情

原告亲属裴某2于2020年7月15日入被告x总医院三科病区住院治疗,初步诊断:焦虑状态。根据《风险评估表》,被告将裴某2自杀风险评估为低风险;出走风险评估为低风险。

被告医院《精神科患者住院期间患者陪护知情同意书》中有关于患者住院期间可能出现的不利影响风险的告知,但未有患者陪护人员的签名。原告住院期间没有陪护人员陪护。根据裴某2的《病程记录》记载:从2020年7月15日至7月27日,裴某2大部分时间处于情绪烦躁。

被告2020年7月28日18时30分《病程记录》记载:“患者于今日输液后自行离开病房,值班护士发药时发现病人未在病房,后与患者联系未果,遂后联系家人并通知科主任护士长,全科医务人员寻找未果,立即启动病人走失应急预案,向医院有关部门汇报,全科医务人员及保卫科、院方有关人员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一起寻找病人,与家人联系沟通了解情况并报警,继续寻找病人。”

被告2020年7月29日10时《病程记录》记载:“经过多方人员继续寻找,患者仍未回病房。于今日9点21分,曲晓英主任接到民警电话,告知警方接到报警称有人在岗山后山自缢死亡,医务人员、民警及家人于9点27分到达现场,确认死亡人员身份为该患者。”被告主张,原告亲属裴某2所住病区属于开放式病区,不实行封闭式管理。

2020年8月5日,被告x总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死者裴某2;出生日期1969年9月17日;死亡时间2020年7月29日9时27分;死亡原因焦虑状态;死亡地点其他场所。原告对裴某2死亡的时间及原因无异议。

二、患方观点

裴某2因患有精神类疾病于2020年7月15日入x总医院东院区三科病区治疗,因被告过错不幸身亡,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依法裁判。

三、医方观点

原告亲属裴某2死亡,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被告在对裴某2的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其死亡原因公安机关已作出相关定性,原告并未提出异议,因此被告对裴某2死亡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庭审意见

根据原告亲属裴某2的死亡现场照片及裴某2书写的遗书、公安机关对原告时某的调查询问笔录,可以认定裴某2是自缢。裴某2因患有精神焦虑入被告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焦虑状态。

被告医院《精神科患者住院期间患者陪护知情同意书》中有关于患者住院期间可能出现的不利影响风险的告知,但未有患者陪护人员的签名,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将裴某2存在出走及自杀的风险告知了其亲属。裴某2为二级护理,未有陪护人员陪护。被告未尽到巡查、护理职责,以至于裴某2从病房外出时未予及时发现,导致裴某2外出5小时之久才发现其走失;

在发现患者裴某2走失后,被告医院未能及时寻找到裴某2的下落,也未能有效避免裴某2自杀,因此,被告对于裴某2自杀死亡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过错,裴某2的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行为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主张,裴某2住院期间未发现其具有自杀的倾向,被告的该项诉讼主张与其病历记载不符。综合分析被告过错程度,对于裴某2死亡的因果关系参与度,本院确定被告应承担40%的责任,患者裴某2应承担60%的责任。

原告亲属裴某2因医疗损害造成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846580元、丧葬费42044.5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交通费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9190.07元,合计978314.57元。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由被告赔偿原告物质损失费合计379325.82元(948314.57元×40%),精神抚慰金30000元,合计409325.82元;剩余物质损失费568988.7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五、法院判决

被告x总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合计409325.82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普法行动#,#天津头条#,#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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