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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西湖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中国法院网讯(刘凌雄 魏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承租人徐某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出具欠款承诺书后再次违约,法院以徐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依法确认双方的《店铺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判令承租人徐某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24000元;承租人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腾退案涉店面,逾期按租赁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租金。

  2017年5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签订《店面租赁合同》,约定将案涉店面租给徐某使用,租金为第一年每月6300元,第二年以第一年租金为基数增长8%,第三年以第二年租金为基数增长8%,到期续签;徐某一次性缴纳12600元信誉保证金;徐某须提前按每三个月支付租金给李某,不得拖欠,否则李某有权收回店面使用权并终止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徐某自2019年11月3日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经李某催讨,徐某向李某出具《店面欠款承诺书》一份,认可拖欠租金及违约金24000元的事实,并承诺2020年底前交清。其后,因徐某一直未支付租金,双方由此涉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徐某自2019年11月起未按约支付原告租金,故解除合同的条件已成就,李某作为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现李某以起诉方式通知徐某解除合同,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徐某之时,视为解除通知送达,故本院确认双方的《店铺租赁合同》于案件受理之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鉴于徐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故对徐某拖欠的自2019年2月3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仍应继续履行支付义务。李某诉请徐某支付逾期租金及违约金24000元,徐某在承诺书中亦予以确认,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腾退期的界定问题,法院酌定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腾退案涉店面,对徐某如逾期腾退及返还租赁标的物的不利后果,依照双方《店铺租赁合同》约定,应继续承担房屋占用期间的费用。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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