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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处罚决定,这官司也要打下去!”上海一法学院教授,因在人行道
“撤销处罚决定,这官司也要打下去!”上海一法学院教授,因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被交警罚款30元。事后教授不服,直接将交警告上法庭。案件审理过程中,交警一方决定主动撤销处罚决定,遂要求教授撤诉。但教授据理力争,要求法院依法判处。

(案例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王大叔是上海某法院的法学教授。他的生活很简单。他的自行车是他的日常交通工具。事发当天,王大叔像往常一样骑着自行车去接孙子放学。突然,他发现前面的路堵了,就绕到旁边的人行道上,骑了一会儿才下车。


没想到,王大叔的行为刚刚被旁边执勤的交警看到。随后,交警决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王大叔处以3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作为法学教授,王大叔当场宣读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向交警辩称自己的行为并不违法。


但交警置若罔闻,决定对王大叔处以3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王大叔有权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一气之下,王大叔决定找个讲道理的地方。因此,他的一份诉状将提请法院警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交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在法庭上,王大叔认为:

《交通道路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道不能正常通行的,可以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在受阻路段行驶,但有条件的,应当及时驶回正常的非机动车道。


据此,王大叔认为,他是因为当时前方非机动车道被堵,才被迫开上人行道的,骑了20米就下车了,不影响行人。因此,他认为交警对他的处罚决定毫无根据。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个人或者单位,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承担提供不利证据的后果。


随后,交警队拿出了现场草图和相应的照片证明:

首先,涉及的非机动车道长度在20米左右。为了个人和他人的安全,王大叔应该遵守交通规则。他可以选择下车走20米,占领路段后继续乘车。

其次,交警还指着现场示意图,表示50米外有一辆非机动车可以骑行。但为了方便,王大叔无视交通规则,抄近路骑行。


综上,交警认为其对王大叔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交警代表还意味深长地表示,作为法学教授,王大叔应该以身作则,知法守法!

听了交警的解释,王大叔反驳说,他骑车20米是合理的,因为路被占了,他下车及时。

《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除外。

王大叔也认为,即使其行为构成违法行为,也是极其轻微的,违法情节轻微。应坚持“量刑过重”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经过8个月的诉讼,交警决定退一步,于是主动撤销了3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但要求王大叔撤回起诉。

诉讼到这一步,通常作为原告,我们一般会因为对方主动让步,所以见面后就接受了。而王大叔却出人意料地明确表示不同意撤诉,坚持法院依法判决,并确认将官司打到底,不是因为其他原因,是为了评价。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王大叔的观点。故基于主要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决定交警撤销对王大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有网友表示,王大叔不讲道理,不宽容,涉嫌浪费司法资源。但也有很多网友支持王大叔理性抗争,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的想法!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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