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员干部唱歌期间参与有偿陪侍(不限于异性陪侍)的,关系到党员的生活情趣导向,属于追求低级趣味,涉嫌违反生活纪律。
2.党员干部接受管理服务对象“请客”,接受有偿陪侍服务,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涉嫌同时违反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根据违纪情节择一重处理即可。
3.党员干部接受有偿陪侍,该场所实行会员制,仅向少数人开放,属于私人会所的,涉嫌违反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根据违纪情节择一重处理。
4.党员干部在集中检查、作风整顿、巡视巡察、换届选举期间接受有偿陪侍,顶风违纪的,从重处理。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的行为,还涉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可以从重处理。
5.党员干部接受有偿陪侍,同时参与赌博、嫖娼,或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等非组织活动等,不仅要认定违反生活纪律,还要对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认定,一并处理。
6.接受有偿陪侍,构成违反生活纪律,对违纪情节较轻,且具有配合审查调查、主动交代、如实说明问题等从轻处理情节的,原则上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谈话提醒等处理。对造成不良影响的,破坏党员、公职人员形象等等情节较重的,可以给予诫勉谈话处理。情节严重或者还违反其他纪律的,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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