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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两年前涉嫌嫖娼,两年后才被警方追究其责任,处罚是否合理?

案例回顾:

案件发生在山东泰安,男子赵某因长时间与妻子异地生活的原因,生理需求得不到宣泄。此后便通过QQ联系上了一位失足女子小慧,两人以一晚800元的价格约定在了某酒店内发生关系。

自那天过去三个月后,负责为小慧介绍嫖客的介绍人刘某,因从事其他违法行为被当地警方抓获。从而警方顺藤摸瓜,依次抓捕了包含小慧在内的失足女子7人。

面对审讯时,小慧为了争取宽大处理,给自己减刑,便将三月之前与一位网名叫做“小笼包”的网友进行了买卖嫖娼的不法交易一事告知了警方。

警方得到小慧的供述之后,便立即对网名叫做“小笼包”的赵某进行调查,但是由于当时“小笼包”一直没有上线的原因,警方对此案件没有做出及时处理。

直到两年后,当地警方在处理积压案件的时候,查到了“小笼包”的真实信息,确认其为当地某房产公司的销售经理赵某,随后警方便对赵某进行了传唤。

赵某受到警方传唤后,起初还尚不明白自己犯了什么过错,等到后来赶到当地公安接受调查时才得知事情的真实情况。

面对警方的询问,赵某如实交代了自己两年前与小慧之间进行了违法交易的事实,为了固定证据,警方当时还特意安排赵某对小慧的照片进行了指认。

等到调查结束之后,赵某本以为自己可以离开了,却没想到警方却突然提出要依法对其进行15日的拘留,并处罚款5000元。

理由是赵某两年前的嫖娼行为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规定。

面对警方提出的处罚,赵某深感意外,自己两年前的丑事被扒出就够他头疼的了,如今事情都过去两年了,竟然还要为此接受相应的处罚,赵某觉得有些不太合理。

他如今工作稳定,家庭稳定,生活美满且幸福的。要是突然因为两年前自己涉嫌嫖娼一事受到处罚,那对自己的生活将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赵某当场提起行政复议,赵明认为:自己两年前的确与小慧进行过买卖嫖娼的非法交易,的确触犯了我国法律,可如今都已经过去两年了,理应已经过了《治安管理处罚》6个月的追究时效。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结果赵某却复议失败了,但是他并没有因此放弃,只会他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公安机关对其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院的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赵某与小慧之间的不法交易确实发生在两年前,但是,两年后,公安机关对其再做出处理,并没有超过追究时效。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该条规定的是,违法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发现,不再处罚。

这里规定的是“发现”,而非立案查处。

治安处罚的一般时效:治安处罚追溯期是6个月;但这6个月的意思是从违法行为结束后的6个月内未被发现或举报才有效。

而在该起案件中,赵某与小慧非法交易的三个月之后,警方就查处了小慧的违法行为,并掌握了该案的相关线索。

也就是说,赵某的违法行为是在3个月后就已经被发现,未超过法定的6个月期限,当时警方对此案没有立案查处,而在两年后清理积案的过程中,发现对赵某应罚而未罚,及时地立案调查,属于行政机关主动纠错,并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期限的规定。

最后,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赵某与小慧之间,以金钱为交换,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依法构成卖淫、嫖娼。

赵某与小慧发生卖淫嫖娼不法行为3个月后,小慧主动交代此事,公安机关发现和掌握该案件,2年后对该案进行调查处理,依法对赵某做出的治安处罚,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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