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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东 | 现象学的整体与部分理论探究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研究“表述与含义”通过对语言符号和语言符号意识的分析,认为逻辑学是关于含义统一和含义规律的科学,而含义统一就是观念统一;在第二研究“种类的观念统一与现代抽象理论”中,主要研究观念统一及观念直观方式;第三研究“关于整体与部分的学说”则主要研究作为观念对象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胡塞尔认为,整体与部分学说对澄清现象学的认识论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但却较少受到关注,整体与部分的理论属于“纯粹的(先天的)对象本身之理论”的研究课题,纯粹的对象理论主要研究“对象范畴”,对象范畴的观念包括

“整体与部分、主体与属性、个体与种类、属与种、关系与集合、统一、数字、序列、数值等等,以及与这些观念有关的先天真理”[1]。

对“对象范畴”的研究对从认识论上澄清逻辑学和逻辑真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范畴或观念对象如何可能

在纯粹现象学中,从感知到直观行为、表象行为再到符号行为和判断行为,都是客体化行为,都有指向和构造对象的功能。但是,胡塞尔特别强调客体化行为由表象行为(称谓行为)和判断行为(论题行为)构成,因为称谓行为(表象)是对一个事实(Sache)的指称或感知,论题行为(判断)则是对一个事态(Sachverhalt)的表象或陈述;或者说,称谓行为(表象)构造的是事物对象,论题行为(判断)构造的是事态对象。从表象到判断就是从经验到判断、从“前述谓的”意向性到“述谓的”意向性的转变。例如,我们到一张桌子,我们感知到它的各个侧面、颜色、形状、硬度,在这个连续的感知过程中,同一张桌子的多样性的感觉材料被持续地给予我们(感知);我们也可以事后回忆等想象的方式“再现”我们对这张桌子的感知,形成关于这张桌子的表象;由于“质料”(Materie)(通过直观行为给予的表象内容)相同,我们可以通过不同“质性”(Qualität)方式意指这张桌子。

胡塞尔

我们继续观察这张桌子,桌子有一条桌腿是断的,这个先前在我们散漫的知觉中没有特别关注的部分凸显了出来,它在桌子的整体背景下被衬托出来成为我们注意力集中的中心;现在我们中断持续的知觉之流,回到桌子“整体”,但这个“整体”已经是包含“部分”的整体,并把凸显的部分(断腿)作为整体的一部分。此时,整体及其部分被明确地区别开来,但同时整体与部分之间的“联结”也得到记示。

这个“联结”非常重要,它是我们意识的意向活动从“经验活动”转到一种初始的“理智活动”,从表象行为转向判断行为, 从直接经验转到理性判断,从表象对象转向构造对象。在直观行为和表象行为阶段,整体和部分被我们体验或经验过,但它们(桌子和断腿)还没有得到联结因而还没有成为课题;把整体和部分联结起来是判断行为的功能,从而使我们从知觉意向转向范畴意向。此时,由整体和部分构成的桌子就不再是被经验到的事实存在或对象,而是范畴意向构造的范畴对象或范畴客体(“桌子”)。我们知道,表象行为是由直观行为(感知+想象)和非直观行为(符号行为)构成的行为总体,客体化行为是由表象行为(感知+想象+符号)和判断行为构成的行为总体,正是“符号行为”才使我们从直接的感知意向行为转向理智的“判断行为”,并通过判断行为把直观和表象行为中的事实存在的桌子抽象成符号性存在的“桌子”。胡塞尔认为,在符号行为中,我们使用“语词”或“语言”这样的符号来表达在范畴意向中所发生的整体与部分的联结关系,不是因为我们有了语言才能思维,而是因为我们能够思维,才有能力达到范畴意向;或者说不是因为我们有了“语言”才能够进行构造范畴对象的意向活动,而是因为我们能够进行构造范畴的意向活动,才能够拥有并使用语言。语言中的“句法”表达着在范畴意识中显现出来的整体与部分的诸多关系。

至此,我们需要对范畴、范畴直观、构造、观念对象等现象学术语做出必要的解释。

范畴(Kategorie/category)一词在古希腊词语中是指指责或控告某人,或公开陈述属于某人的特征,例如说“张三是个瘸子”,就是公开陈述张三具有“腿瘸”这个特征。后来逐渐成为哲学术语,意即关于某事物有所言说的行为。“范畴的”就是把某个对象加以联结、把句法引入我们所经验到的东西之中的意向活动;“范畴”就是通过范畴的意向活动而形成的抽象观念。在胡塞尔的《逻辑研究》中,“范畴”首先是指范畴形式或逻辑范畴,如一、多、全、数、关系、原因、结果等;其次是指质料范畴,如颜色、空间、树、桌子等,也叫“形式本体范畴”。在此意义上,“范畴”概念与“本质”“观念”等概念是基本同义的,“范畴的”就是“观念的”和“本质的”,“范畴对象”也就是“观念对象”或本质对象;范畴对象通过范畴直观而被原本地把握到。

范畴直观是本质直观的一种类型,本质直观(Wesensschau/seeing)和观念化(Ideation)基本同义,是指在个体直观的基础上,一个普遍性意识在“观念化的抽象”中构造起自身,这个“普遍性意识”作为“种类”本身被看到,这个“种类”就是“本质”或“观念”,把握这个“种类”的意向性方式就是“本质直观”或“观念直观”。在西方哲学以及现象学那里,范畴也是一种观念,但“观念”要比“范畴”的含义宽泛一些,把握观念的意向方式是本质直观或观念直观,把握范畴的意向方式是范畴直观。但在形式本体论的质料范畴意义上,范畴与本质、观念同义,范畴直观也与本质直观、观念直观同义。

构造(Konstitution/constitution)在现象学中的含义就是通过意识行为而“建构起”对象性的统一性,它使杂多的意识生活之综合得以可能。现象学的“构造”不是一种“创造”,也不是把意识行为强加给实在,而是使杂多的感知材料联结并显现为一个范畴对象或观念对象。构造一个对象(事态),就是运用我们的理解让对象向我们展现它自己。运用语言符号在范畴意向中建构并把握范畴或观念对象属于人类高级的理智活动,它建立在感性活动基础之上,就是说范畴意向奠基于感知、想象、回忆、图像、期待等较低级的意向活动的基础上,前者可以称作“述谓的意向性”,后者可以称作“前述谓的意向性”。我们在前述谓的体验基础上构造起述谓性的范畴对象或观念对象,它使我们知觉到的事物被提升到逻辑论证和理性思维的领域,范畴就是从知觉到理智的过渡点,是语言和句法开始起作用的地方。

在现象学中,“对象”(Gegenstand)也叫意识的“意向对象”或“内容”。

“对象是意向的对象,这意味着,一个行为在此存在,它带有确定地被描述的意向,在这个确定性中的意向恰恰构成了被我们称作这个对象之意向的东西。”[2]

[德]胡塞尔:《胡塞尔选集》上册,倪梁康选编,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

“对象”对应的概念是“意识”,它们在确切的意义上体现出“意识对象”与“意识行为”的对立,但这个对立不是固定不变的,“意识”也可以使自身成为“对象”,只要意识通过反思把目光转回到自身并将自身对象化。就此而言,胡塞尔现象学中“对象”这个概念本质上区别于“事物”概念。观念对象或范畴对象就是我们在范畴意向的反思目光中通过语言和句法作用构造的事态,这个事态不是事物存在,而是观念或范畴性的意识存在,“虽然观念对象是在意识中被构造的,但却仍然有它自己的存在,自为的存在”[3]。无论个体之物还是一般之物(种类)都是存在的,都意味着一个统一的含义,即它们都是观念对象。

我看见了张三——感知

我想象着张三——想象

我想起了张三——回忆

“张三是人”——判断

这里的张三是一个个体事物,是被我感知、想象、回忆的个别对象。但是,我也可以从众多的个人中抽象出“人”的共同性,这里的“人”就是作为种类存在的一般之物。现在我通过语言符号来表达“张三”“人”,并用语言的句法词“是”“和”“连”等句法范畴把它们联结在一起“张三是人”。“张三”是个别的观念对象,“人”是一般的(种类)的观念对象,它们都是在语词和语言中被意指的对象,都代表一个含义统一和观念对象。胡塞尔指出:

“通过维护与个体对象并存的种类(或观念)对象的固有权利来确定纯粹逻辑学和认识论的主要基础。这里就是相对主义的和经验主义的心理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分界点,唯心主义才是一门自身一致的认识论的唯一可能性。”[4]

二、独立对象与不独立对象

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确定,胡塞尔《逻辑研究》关于整体和部分的研究,实际上是对观念对象的整体和部分的研究。

“对象可以相互处在整体部分的关系中……这是先天建基于对象的观念之中的关系种类……由此而产生出的对对象的观念划分,即划分为简单对象和复合对象。”[5]

胡塞尔对整体和部分的阐明是通过“复合对象”和“简单对象”对概念的研究来进行的。

“'复合的’和'简单的’这两个术语通过下列规定而得以定义:具有部分-不具有部分。”“复合性……指明这个整体的许多分离部分,以至于那些不能被'分解’为许多部分的东西,即那些不能被划分为至少是两个分离部分的东西,就必须被标识为简单的。”[6]

就是说,“复合”就是指一个整体可以分离为许多部分,“简单”就是指整体不可分离为两个和两个以上的部分;或者说,复合的就是“具有部分的”,简单的就是“不具有部分的”。

简单和复合与整体和部分两对概念并不完全相合。我们可以说“所有简单的内容都是整体”,因为它不能再分离为部分;但不能说“所有复合的内容都是整体”,因为有些内容的复合并不一定构成整体;也不能说“所有复合的内容都是部分”,因为各个复合的内容既可以作为部分而与其它内容一同构成整体,又可以在独立的情况下自己就是一个整体。胡塞尔说,这些“部分关系”特征各异的形式取决于“独立对象与不独立对象”的区别。在宽泛的意义上,一个对象中现存的东西都可以称之为“部分”,而“部分”又可以区分为“独立的部分”和“不独立的部分”,前者叫“决然的部分”(Teile schlechthin)或“块片”(Stück),后者则叫“抽象的部分”或“因素”(Moment):

我们首先确定对“部分”这个概念的基本划分,即划分为最狭窄意义上的“块片”或部分,以及划分为整体的“因素”或“抽象部分”。我们将任何一个相对于整体G独立的部分称作“块片”,将任何一个相对于它不独立的部分称作这同一个整体G的“因素”(一个抽象部分)……抽象部分可以再具有块片,而块片也可以再具有抽象部分。

我们将那些不共同具有同一块片的各个块片称作相互排斥的(“分离的”)块片。我们将那种把一个整体划分为多个相互排斥之块片的做法称作对此整体的分片(Zerstückung)。[7]

胡塞尔把“对象”叫做“内容”,“每一个部分都可以成为一个本己的对象(或者,如我们通常所说的那样:'内容’)”。[8]整体的各个部分都是互相联结的,但有些部分与整体的联结是可分的,有些则是不可分的。胡塞尔不同意贝克莱关于区分“独立部分”与“不独立部分”的关键在于“是否能够分开被表象”。在贝克莱看来,在一个表象复合体(内容复合体)的因素按其本性来说可以分开被表象的地方,那里就有独立内容现存;如果情况不是如此,那么现存的就是不独立的内容。可以分开被表象的是独立内容,不能分开被表象的则是不独立内容。胡塞尔批评到:事实上我们只能分开表象任何一个“块片”,而不能分开表象它的“因素”。块片是可以分开被表象的,例如,“桌腿”(块片)就可以与“一张桌子”(整体)分开,只表象它的一条“桌腿”;“广延”“颜色”(因素)则不能与“桌子”分开表象,不论是一张桌子(整体)还是这张桌子的一条桌腿,都是有广延和颜色的,但离开桌子或桌腿,“广延”和“颜色”就无法被表象,它们作为“因素”不可能是独立的内容,就其本质而言它不可能分离地和独立地在表象中存在。一方面,桌面、桌腿等这些“块片”既可以与广延等“因素”可以结合在一起构成“桌子”这个整体的存在;另一方面,桌面或桌腿等块片又可以从桌子这个整体中分离出来独立存在,并且自己可以独立地成为一个整体存在,比如分离出来的“桌面”(部分)可以独立作为一块“木板”(整体)而存在。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说,不独立内容即不可分内容,它必须与其它内容结合在一起而同时存在;而独立内容即可分内容,它可以不依赖或不取决于其它内容而存在。据此,胡塞尔给出可分性(从另一方面理解也是不可分性)的两个定义:第一,无论内容如何变化,我们可以在表象中同一地坚持这个内容。

“可分性无非意味着,在共同联结的并且共同被给予的内容的无限的(……)变更中,我们可以在表象中同一地坚持这个内容。”[9]

相反,不可分性或不独立内容就是在共同联结并共同被给予的内容的无限变更中,我们在表象中不能同一地坚持的内容。第二,可分性内容就其本质而言不取决于其它内容的存在。

“这个内容的存在就其自身、就其本质而言根本不取决于其它内容的存在,它就像它本身所是的那样,能够先天地、即按其本质而言存在……与此完全等值的是:在内容本身的'本性’中,在它的观念本质中并不建立着对其它内容的依赖性……其它内容事实上正是连同这个内容的此在并根据经验规则而被给予的;但在其可从观念上把握的本质中,这个内容是独立的。”[10]

相反,不可分或不独立的内容就是具有依赖性的内容,这个内容必须与其它内容结合在一起,如果没有其它内容与它同时存在,它就不能存在。

[德]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倪梁康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

胡塞尔认为,不论我们说内容和内容部分,还是说对象和对象部分,都可以用“具体之物”来类比地谈论“抽象之物”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但绝不能混淆具体之物与抽象之物的区别。从抽象之物或观念对象的立场来讨论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就必须要从纯粹逻辑规律的概念来考察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三、从逻辑概念考察整体与部分

胡塞尔进一步从纯粹逻辑学的属、种、差的概念对整体与部分进行考察。这里,我们首先对逻辑学的属、种、差等逻辑概念做一个大概了解。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最早思考并建立形式逻辑学,他在前人哲学和数学(尤其是几何学)研究的基础上,第一次详细研究了概念、判断、定义、推理形式等思维的一般规则,创立了哲学和科学研究与表达工具的形式逻辑。他从自然语言出发研究了词的意义和词的分类,认为语言(词)是思想的符号,并通过思想指示存在。语言、思想、实在三者之间的关系就是“意义”。词是代表观念的符号(语音词是思想内容的符号,书写词是语音词的符号),每个词的意义在于指示思想之中或思想之外的对象,是词与观念和事物的对应;有些词的意义表示事物的运动变化(动词),有些表示不变的存在和本质(名词);所有动词都被用作谓词,有些名词被用作谓词,有些被用作主词。

亚里士多德

每个单词都对应于一个观念的约定符号,因而本身无所谓真假。但当单词组合成判断时,便出现判断的真假问题。判断是谓词对主词的表述,它既表达几个观念,又表达对这些观念能否如此联结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断。如果表述的思想内容与事实相符,那么肯定的判断为真,否定的判断为假;如果表述的思想内容与事实不相符,则肯定的判断为假,否定的判断为真。

亚里士多德认为,系动词“是”在判断中起联系主词和谓词的作用,即在判断中用谓词表述主词,表示主词指称的实体具有谓词所表述的那些属性,其意思是“属于”,如“S是P”的意思就是“P属于S”。在“S是P”这样的句子的基础上可以得到不同形式的命题:加上否定,就可以得到“S不是P”,加上不同的量词,就可以得到“所有S是P”“有些S是P”“所有S不是P”“有些S不是P”等。然后用这些句子可以构成推理,如“所有M是P,所有S是M,所有S是P”,亚里士多德由此提出和制订了三段论式推理以及以此为形式的逻辑演绎体系。

但是,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句法形式与古希腊日常语言形式是一样的。“S是P”,从语法形式看,“是”是系词,它将主语“S”与谓语“P”联结起来,谓语P是对主语S的一种情况的表述;从逻辑形式看,“S”和“P”表示两个“类”,通过判断词“是”联系起来,表示两个类之间的关系。但是,“S”和“P”涉及到非常复杂的关系:

哲学家是智者;苏格拉底是哲学家;柏拉图是苏格拉底的学生。

这三个陈述都符合“S是P”的语法形式和逻辑形式,语法学只限于指明它的主语和谓语结构关系,而逻辑学则要研究S和P所指称的语词性质。在“哲学家是智者”中,“哲学家”和“智者”都是类概念;在“苏格拉底是哲学家”中,“苏格拉底”指称的是个体概念,“哲学家”则是类概念,而且“哲学家”说明的是“苏格拉底”的“性质”;在“柏拉图是苏格拉底的学生”中,“是……学生”表达的不是性质,而是“关系”。为了明确“S是P”在逻辑形式中的词类性质,亚里士多德进一步区分了“类”“种”“差”等概念。

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中通过对简单用语进行分析归纳,得出十个范畴,表达“存在”的十种含义:本体(ousia)[11]、数量、性质(如“聪明的”)、关系(如“四倍”)、地点、时间、姿态(如“站着”)、状况(如“穿鞋的”)、主动(如“施手术”)、被动(如“接受手术”)。每一个范畴都以客观事实为对象,都指一种存在。

在存在的十类范畴中,第一,“本体”是中心。在一个陈述中,主词是主体或本体,其它的范畴是表述它的谓项;本体是其它九范畴的基础,九范畴表示的存在是依附于本体的,而不能有与本体相分离的存在。如“人是白的”,“白的”不能有离开“人”的独立存在;第二,个别事物是第一本体,“种”和“属”只是第二本体。作为陈述主词的本体又可以区分为“个别事物”和它的“属”和“种”。“属”和“种”也是本体是因为其它九范畴都可用来表述它们并依附于它们而存在。本体(ousia),就这个词的最真实、最原初、最确定的意义来说,是指既不能表述一个主体,又不依存于一个主体中的东西,如个别的人或马。但在派生的意义上,像属(genos/species)那样包括着原初本体的东西,也被称为本体;同样,包括着属的种(eidos/genera),也被称作本体。例如,个别的人包括在“人”这个属里,“人”又包括在“动物”这个种里。个别事物是第一本体,“人”和“动物”就是第二本体。(《范畴篇》,2a11)由此,亚里士多德提出个别事物、属种、九范畴之间的表述关系(在亚里士多德那里,种概念大于属概念,在现代形式逻辑中,属概念大于种概念):

(1)九范畴可以表述本体,但本体不能表述它们。苏格拉底是聪明的(√);聪明的是苏格拉底(X)

(2)属和种可以表述个别事物,但个别事物不能表述属和种。苏格拉底是人(√);人是苏格拉底(X)

(3)九范畴可以表述属和种,但属和种不能表述九范畴。人是聪明的(√);聪明的是人(X)

(4)个别事物不能相互表述,因为没有一个比另一个更真实。柏拉图是苏格拉底(×),苏格拉底是柏拉图(X)

在上述表述关系中,√表示可表述关系,X表示不可表述关系。由此,在亚里士多德的逻辑中,从“苏格拉底是人”“苏格拉底是动物”这两个判断中可知,“苏格拉底”是个体概念,“人”是种概念,“动物”是属概念,由此构成传统形式逻辑的“种差+属”的定义方法:被定义概念+是+种差+属概念。

雅典学院前的苏格拉底雕塑

“人是有理性、能思维、能够制造和使用劳动工具进行劳动的动物。”在这个关于“人”的定义中,“人”是处在S位置上的被定义概念,加肯定判断词“是”,加种差“有理性、能思维、能够制造和使用劳动工具进行劳动”,加属概念“动物”。动物是属(类)概念,人是种概念,“动物”这个“属”(类)中可以包括人、狗、羊、狮子等多个“种”的存在,“人”这个种区别于其它种存在的差别性就是“有理性、能思维、能够制造和使用劳动工具进行劳动”(种差)。

胡塞尔在整体与部分的研究中并没有专门讨论逻辑学问题,但必须运用逻辑学的基本概念才能理解胡塞尔关于观念整体与观念部分的论述。所谓独立的和不独立的观念(对象),就是

“在纯粹的种(Art)的直至最高的属(Gattung)的阶段系列方面,一个最高的纯粹的属的最低的差别(Differenz)可以叫作相对独立的,而且在这里,每一个较低的种相对于较高的种都是相对独立的。就某些属而言,与它们相应的个体个别性无法先天存在,除非这些个体个别性同时属于其它属的个体……这样一些属在关系到后一类属时是不独立的”[12]。

这段论述包含如下含义:(1)把“最高的属”理解为“整体”,它是独立的,因为它包括一切,不再依赖任何其它对象。这里的“独立”的含义是“不依赖”;(2)“属的最低差别”可以理解为“最小的部分”,它也是独立的,因为它无法再划分,这里“独立”的含义是“不可再分”;(3)最高的“属”和最低的“差”之间的“种”都是不独立的,它们或者依赖其它对象,或者可以再分,或者说它们不能自为存在。

在“苏格拉底-人-动物”这个序列范围内,“动物”是最高的类观念,它是独立存在的,因为它具有不依赖性;“苏格拉底”是最低的差,是个体个别性存在,具有不可再分性,也是独立存在的,就此而言,个别也是整体;“人”是“动物”这个属概念中的种概念,它既依赖于属概念,又可以再分为“男人”“女人”“老人”“青年”“小孩”等。但是,如果范围扩大,在“苏格拉底-人-动物-生物”这个序列中,最高的类观念是“生物”、“人”和“动物”成立“种”观念,此时“人”和“动物”都具有依赖性和可分性,

“那些对不独立性的某些等级作出定义的必然性或规律是建立在内容的本质特殊性的基础上,建立在它们的特性基础上;或者更确切地说,它们建立在纯粹的属、种、差的基础上”。[13]

而观念对象的属、种、差关系只有通过“奠基”关系才能得到澄清。

四、独立与不独立部分之奠基关系

柏拉图把“观念对象”完全归结为客观的体验内容,贝克莱则把观念对象归结为心理学的主观体验,认为凡是“能分开观念表象的”就是独立内容,凡是“不能分开表象的”就是不独立内容。胡塞尔关于“整体与部分”讨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观念对象的“固有权利”:即观念对象既不能完全被还原成客观的体验内容,也不能完全被还原成主观的心理体验。

胡塞尔从意向活动和意向相关项的双重意义上进一步讨论整体与部分的问题,认为整体和部分作为“观念对象”(可以称作“整体的观念”和“部分的观念”)也是现象学的构造成就。前文指出,现象学的“构造”概念是通过意识行为而“建构起”对象性的统一性。所谓“建构起”就是建立起诸内容要素之间的“统一性”,胡塞尔认为“一切真正的统一者(Einigende)都是奠基关系”[14],他给“奠基”下的定义是:

如果一个α本身本质规律性地只能在一个与μ相联结的广泛统一之中存在,那么我们就要说:“一个α本身需要由一个μ来奠基”,或者也可以说,“一个α本身需要由一个μ来补充”。[15]

这就是说,一个α需要在与μ的联系中才能存在,那么α就需要μ来奠基,前者奠基于后者基础之上或者说α通过μ来补充。比如,想象奠基于感知基础之上,我们想象一只“大象”(α),那么这个想象的大象必须依靠我们看见的“大象”(μ)来奠基或补充,因为想象的大象只能在与感知的大象的联结统一中才能存在。就此而言,“独立的部分”不存在奠基问题,因为“独立”意味着不需要其它内容就可以单独存在;而“不独立的部分”因其依赖性就必须奠基于独立的部分基础之上,

“不独立性的意义是在依赖性的肯定思想中。这个内容按其本质来说与其他内容结合在一起,如果没有其他内容与它同时存在,它就不能存在”[16]。

这就是说,一个部分是不独立的,也就是说它不能自为地存在,它是作为部分而奠基在整体之中的。胡塞尔就此提出了不独立对象的本质奠基规律:

一个不独立部分的不能自为存在便意味着,存在着一个本质规律,根据这个规律,一个关于这个部分的纯粹的种(例如颜色、形式等等的种)的内容之存在预设了某些从属的纯粹的种的内容之存在……独立的对象是这样一些纯粹的类的对象,在这些对象方面存在着这样一个本质规律:如果它们存在,那么它们只有作为某些从属的类的全面整体的一个部分存在。[17]

比如,在“一张有一只断腿的棕色的桌子”这个陈述中,“棕色”是这张桌子的不独立的因素,这是先天的,因为一个色彩只能作为因素存在于一个有色之物中。而独立的对象或内容则不存在这样的本质规律,即使存在规律,只能是可能性规律,而不是必然性规律,即独立的部分可以被纳入到全面的整体之中,但它们并不必须被纳入到全面的整体之中。这张桌子的一只“断腿”是独立的部分,它可以纳入到“桌子”这个整体中存在,如果把这只“断腿”从这张桌子上分离出来,它也可以不纳入到整体中而独立存在。就是说,“棕色”(或颜色一般)作为“不独立的部分”或“因素”必须奠基于“桌子”(整体)才能存在,而“断腿”作为“独立的部分”或“块片”可以奠基于“桌子”(整体)之上而存在(此时,它是桌子这个整体的一个断了的腿,是桌腿),也可以不奠基于桌子这个整体之上而独立存在(一根长方形或圆柱形的木头,是独立的个别事物)。如此,“如果没有整体,一个是此整体之部分的部分本身根本不能存在”与“如果没有整体,一个是此整体之部分的部分能够存在”二者之间并不矛盾,关键在于部分与整体之间是否具有“联结”和“相关性”,如果有联结,则部分就是整体的部分;如果相关性丧失了,它的部分也就丧失了。

胡塞尔将不独立性的概念和规律看作是纯粹的,只要是部分,就受这些定义和规律的约束。由此出发,胡塞尔认为,在整体和部分、独立部分和不独立部分之间存在着两个定律,即“分析-先天的规律和必然性”(分析定律)和“综合-先天的规律和必然性”(综合定律)。[18]分析性定律是

“它们具有完全独立于它们(确定地被思考或在不确定的一般性中被思考的)对象性以及独立于可能的情况事实性,独立于可能的此在设定之有效性的真理”[19]。

胡塞尔举例说,“这所房屋的存在包含着它的屋顶的存在、它的墙的存在以及它的其它部分存在”是一个分析定律,因为分析的公式是:一个整体G(a、b、c……)的存在完全包含着它的部分a、b、c……的存在。它纯粹是由“形式-逻辑的”范畴和范畴形式所构成的定律。综合性规律则是指,

“每一个以一种方式包含着含有实事概念的纯粹规律(即每一个不是分析必然性的规律)都是一个先天的综合规律”[20]。

在他看来,任何单个的个别性在其存在方面都是偶然的,只有它们处于规律性的联系之中时才是必然性的,而必然性只有建基于实事性本质中的观念或先天的含义上,这个规律性才能具有本质规律性的含义,即一个绝对普遍有效的规律性的含义。就是说,个别性存在都是偶然的,只有它们处于规律性的联系中才能成为必然的,而必然性是以观念或先天性为基础的,建立在观念规律基础上的必然性才能成为本质规律性或普遍有效的规律性。

把“独立性”看作是某种对一同被联结的内容的不依赖性,把“不独立性”看作是至少对一个内容的依赖性,这仅仅是为了对二者作出区分;但是,独立性和不独立性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即相对的独立性和相对的不独立性。实际上,一个整体是通过它的所有部分的总和(包括这个整体本身)而构造出一个观念对象活动的领域。胡塞尔指出,整体G的任何一部分内容如果只能作为整体中的一部分存在,那么这个部分内容就意味着“在整体G之中和相对于整体G而言不独立的”部分内容;任何不处在此种状态中的部分内容则意味着是“在整体G之中和相对于整体G而言独立的”部分内容。胡塞尔把它简短地表述为:“一个α的存在就属ß而言是相对独立或不独立的。”[21]比如,“人”这个属(α)作为整体包含“男人”“女人”等部分内容,它是独立的;但在“动物”这个属(ß)的整体中,“人”(α)却是作为部分存在的,是不独立的。因此,如果存在纯粹的α属和ß属,而且α只能先天地与ß相联结地存在,那么,一个内容α相对于一个内容ß来说,就是不独立的;如果这个规律不存在(即α不依赖或不包含在ß中),则α就是独立的。

以上对胡塞尔对整体与部分的关系理论进行了初步的分析,胡塞尔在第三研究的第二章“关于一门整体与部分的纯粹形式之理论的思想”,通过“奠基”理论对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进行了更细致深入的分析,这将是另一课题的研究问题。

注释(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1][德]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倪梁康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第240页。

[2][德]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448页。

[3][德]胡塞尔:《胡塞尔选集》上册,倪梁康选编,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第306页。

[4][德]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112页。德文Idealismus,汉语学术界一般翻译为唯心主义或观念主义(唯心论、观念论),在胡塞尔的现象学论述中,Idealismus分别指称两个范畴:一是通常所指的唯心主义,它意味着一种形而上学教条理论;二是指一种“认识论形式”,它承认观念之物是所有客观认识的可能性条件。

[5][德]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242页。

[6]同上,第242页。

[7]同上,第291页。

[8]同上,第244页。

[9]同上,第250页。

[10]同上,第250-251页。

[11]亚里士多德ousia在柏拉图著作中已经频繁出现,它是系动词“是”的名词形式,从字面上直接对应于英文being。但其含义不易表达,一般说来,ousia意指“某物存在”(it is),相当于英文substance,根据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卷五章八1017b10-22提出的关于“本体”的四个标准中,当ousia符合前三个标准时,可以称为“本体”;而按照第四个标准:“ousia(本质),其公式即定义,这也被称为各事物的本体。”

[12][德]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256页。

[13]同上,第265页。

[14]同上,第303页。

[15]同上,第285页。

[16]同上,第251页。

[17]同上,第254-255页。

[18]同上,第266页。

[19]同上,第268页。

[20]同上,第269页。

[21]同上,第2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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