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台审核责任的缺位下,无业游民李某顺利发布未成年人裸聊视频,平台的侵权责任毋庸置疑。日前,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涉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的民事案件,判决平台及李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向被侵权人小梅(化名)书面赔礼道歉。
2022年夏天,24岁的李某在网上结识了还在读初中的小梅。两人网恋后,在李某诱骗下,小梅多次与对方进行了视频裸聊,过程中李某通过录屏、截屏等方式获取了小梅裸照、视频。2022年年末,小梅要求分手,李某不愿,便将部分裸照及视频发布在某网络视频平台,还扬言要发给她的同学,以此威胁小梅继续与其保持恋爱关系。涉案照片、视频在该平台公开发布数日后,收到34个点赞和64条评论。
小梅的家长得知此事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随即被抓捕到案。经人民法院审理,李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虽然李某已受到刑事处罚,但涉案照片、视频仍以“仅自己可见”的形式留存于李某在该网络平台的账号。当他们要求平台删除时,客服却以“该信息已不处于公开状态,无法删除”为由拒绝。
出于人身安全考虑,为避免二次伤害,2023年10月,小梅作为原告、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以及该网络视频平台运营主体某科技公司作为被告连带承担删除侵权视频及文字并向小梅书面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该案也获得了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至此,李某才同意该科技公司删除其账户内的侵权信息。但关于侵权责任,平台方辩称,本案被诉的侵权行为由李某独立实施,其作为中立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既没有参与,对于李某发布的涉案照片、视频也不明知或应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李某将裸照及视频公开发布在网络平台,并针对小梅发布侮辱、威胁言论,网络欺凌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显然构成侵害小梅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指出,该科技公司对于李某的侵权事实构成“应当知道”,却未作处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作为网络平台,对于避免其用户发布的信息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尤其涉及色情等严重侵权信息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涉案信息明显侵权,审核难度较低,且已公开发布数天,最终因李某发现多人已浏览,心生害怕,才主动转为'仅自己可见’。”承办法官闫理说,作为网络短视频平台,平台应具备充分的审核、信息管控及技术壁垒。但平台非但没有审核阻止,甚至任由其在平台留存数天,也未做任何处置,平台的不作为显然不符合社会对其平台管控能力的预期。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月1日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正式施行,未成年人在网络世界的安全、健康成长被进一步纳入法治视野。其中,第三章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行为,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并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发现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处置措施和报告义务。
在承办法官的释法说明后,平台决定对被告李某账户进行永久封禁,清除所有视频内容,并对其注册账户的手机号作出永久禁入平台处理。“接下来,我们将依法向涉案网络平台制发司法建议,指出其在内容审核、敏感信息识别、预警及投诉处理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其改进平台技术、提升服务质量、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责提出可操作性建议。”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文字:陈菲茜
编辑:沈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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