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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详见《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八条;《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行贿罪的“其他情形”指:(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若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触及以上任一情形,则存在以行贿罪立案追诉的风险。
[3](2020)最高法民终185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旨在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情形下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失衡。非公司股东但与公司存在关联或控制关系的其他主体通过操作或控制公司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具有同质性。对此应基于公平及诚信原则,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规制,以实现实质公正。”(2021)最高法民申4488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一审、二审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认定梁烜荣利用其实际控制人地位,转移力天公司财产,致使力天公司无力偿还丰亿公司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丰亿公司的合法权益,判令梁烜荣对力天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果并无不当。”
[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并进行非法活动均属于挪用资金罪的立案追诉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5]由于《刑法修正案(十二)》刚刚出台,尚无配套司法解释对新增各罪立案追诉标准、加重情节的起刑点等进行释明,故仅参考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同类行为以非法获利数额十万元以上作为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行为立案追诉标准可能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