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情案”能帮忙?
《江西高院关于落实防止干预
司法案件“三个规定”的实施细则》
明确不能这样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案件“三个规定”及最高法院实施细则,切实规范司法行为,筑牢司法廉洁“防火墙”。
近日,江西高院制定了《关于落实防止干预司法案件“三个规定”的实施细则》。
具体内容
往下看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公正廉洁司法,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案人员应就所办理案件填写《落实防止干预司法案件“三个规定”情况承诺书》,承诺书一律归档存入案件卷宗备查。
第三条
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
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非经法定程序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或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办案人员应全程留痕,并如实填写《干预司法案件情况记录表》,将干预司法案件的信息记录及相关函文、信件等书面材料一律归档存入案件卷宗备查。
对于干预司法案件行为,一时难以判定是否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一律先客观记录。
第四条
法院工作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3日内填写《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记录表》,向本部门、本单位内部监督部门(监察室、处)报告。
第五条
法院部门对本部门存在的干预司法案件及不当交往信息进行记录,并于每月3日前(法定节假日顺延)向本单位内部监督部门(监察室、处)汇总报告上月记录情况,重大紧急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六条
法院内部监督部门(监察室、处)对收到或发现的干预司法案件及不当交往情况,根据其性质和程度,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依照职权按程序处理,并督促落实治理预防措施。
第七条
各级法院每季度对干预司法案件及不当交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于最后一个月的23日前(法定节假日顺延)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
第八条
法院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干预司法案件及不当交往情况,或不及时上报记录信息的,视情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
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有关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不及时上报的,依纪依法追究领导责任。
第九条
法院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干预司法案件及不当交往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对如实记录的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或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交往,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措施;
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一条
各级法院可将本院和辖区法院查处的干预司法案件及不当交往情况、法院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况,在法院内部进行通报;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实行一案一通报。
第十二条
法院工作人员记录干预司法案件及不当交往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绩效考核体系,作为考察法院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落实防止干预司法案件“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要与审判、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对接,相关信息的录入、查看、统计、分析等使用管理权限,按照不同层级法院和不同人员使用管理职责对应设定。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个规定要记全
切勿碰触“高压线”
面对领导同事、亲朋好友的
说情打招呼
严肃拒绝!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