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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的一天,55岁男子邓某准备送家...
55岁男子邓某准备送家人做火车,于是准备送到站台,但是过程中与检票员斐某发生争执,进而演变为肢体冲突,冲突中,邓某因心脏病突发意外身亡,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刑拘,最终法院认定斐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2年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不但罪名不一样,在最终量刑上,也是差别巨大。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将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处罚,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面临的是7年有期徒刑的处罚,因此差别不可谓不巨大。
 
那么本案中,为何斐某的故意伤害却最终变成了过失致人死亡,有何玄机?
 
首先,两人并不认识,因为到站台送人引发纠纷,而检票员的职责也是有票通过,无票退后的职务行为,因此在拒绝邓某进入站台属于正常的履行职务行为,并没有问题。
 
其次,由于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进而演变成肢体冲突,在肢体冲突中,斐某是否有要伤害对方到轻伤、甚至是重伤这样的打算?那么就需要看斐某在肢体冲突中,实施了何种行为,比如拳击或者脚踹,再或者拿着刀具棍棒实施殴打,如果仅仅是扇了对方一下,或者拳击了对方几次,这种伤害可能造成轻微伤的结果,但是却不一定能够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那么这种情形下,是不具备认识到危害后果能够发生的。
 
第三,邓某由于患有疾病,在出现本次肢体冲突时,诱因导致了死亡,这个诱因在死亡中占据了多大的比例,10%还是90%,不同的比例意味着承担最终法律责任也是不同的。
 
同样,由于本身被害人具有相当的过错,即在没有票的情况下进入站台,作为检票员当然要制止了,加上自首、坦白、初犯等各种要素,最终被轻判2年的有期徒刑。
 
对此你是如何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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