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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排放污染物能否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例与问题】
昨晚,我局联合公安局进行检查时,在山上发现一家无任何手续和防污设施的炼铝灰的工厂,并且该厂存在直接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请问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能否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就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我们需要进行行政处罚吗?
重庆市某县环保局
2016年9月27日
【解答及分析】
一、向环境直接排放污染物,能否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移送行政拘留的四种情形,《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了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情形,属于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故此案环保行政机关应依照上述规定移送行政拘留。
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环保局是否需要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见,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案件,环保局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就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环保局该如何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上可见,就直接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环保局可以依照该条款进行行政处罚。
另针对上述违法案例,环保局需要综合《环保法》《大气法》《环评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根据存在的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若涉案项目需要报批环评,而项目建设终了不超过两年,环保局还需要对未评先建行为进行立案处罚。而对于违法排污行为,环保局可以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且就直接排放污染物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面对一个违法案例,环保局应综合分析,穷尽处罚措施,避免渎职追责。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刘晓霞律师
2016年9月28日
*《十段决》是环保人员的执法秘籍,由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研究和开发,分为图书和课程两种。《十段诀》共包含十部分内容,每部分又包含5个玄机诀窍、3副贴身锦囊、3道秘籍修炼。修完《十段诀》,学员能够独立分析案件,熟练应用法律,驰骋环境行政执法江湖,达到恪尽职责、免除责任之目的。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是全国首家环境专业律师事务所,以“依法开展环境保护”为工作原则,处理过几百起环境案件,集体编著了《环境犯罪案件实务指南》《环境法律法规汇编》《环保部门如何尽职免责》《生产经营者如何规避环境法律风险》《环境行政执法精要》《大气污染防治法责任分解及快速应用》《十段诀》等书,为全国上千家客户提供图书服务,为几百家客户提供咨询服务,为几十家客户提供培训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本所研发的《环境行政处罚十段诀》《环保部门如何尽职免责》《公众如何依法开展环境保护》等培训课程,深受各环保参与群体的欢迎,也产生了相应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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