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分城投公司的整合只是为了提升信用评级。主体信用评级的提升可以提高城投公司的融资能力,降低融资成本。但是从实践来看,在目前信用评级行业严监管的情况下,受限于现有的主体信用级别,进行主体信用等级调升的难度很大。在无法直接实现主体信用等级提升的情况下,部分债券发行人只能选择新成立城投公司或者将已发债企业划入新公司,从而变相实现主体信用等级提升。这种操作模式实际上是很有可能增加了发行人的管理难度,容易造成公司治理架构上的混乱。这种主体信用等级级别的调升,并不会为信用债券市场提供优质的发行人,反而可能会增加风险。
二、部分城投公司的整合只是形式整合,并不会进行实质性管理。尤其是对于同一级别的城投公司来说,因为公司领导的级别相同(比如均为正处级),在进行整合的时候很难完成实质性的管理,很容易变为形式上的并表。各个被整合的城投公司依然是各自为政,各自负责自己的业务,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机制,很容易导致同质化竞争或者业务重复。
三、部分城投公司的整合很可能会降低整体的融资能力。城投公司的资产整合并一定代表着公司融资能力的提升。举一个很简答的例子,银行等金融机构受限于授信集中度的限制,对于单一客户的授信是有上限的。资产整合之后,新城投公司的授信集中度并不会有大的提升,很厚可能会超过授信上限,这样会使得新集团的整体融资能力受损。同时,进行资产整合之后的城投公司,在进行债券申报时,公司的整体债券申报额度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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